2.刑法的起源
3、刑法的功能
4.解釋的有效性
5、解釋的態度
6.解釋的理由
7.歷史解釋
1.刑法概述:刑法=犯罪+刑罰。刑法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1)刑法起源1。刑法典。註:《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迄今為止有八項刑法修正案。2.單壹刑法。這是指國家從刑法典中單獨規定的針對某壹類犯罪的刑法規範。註意到目前為止只有壹個具體的刑法:1998 12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3.附屬刑法。這裏指的是經濟法、行政法等非刑法中帶有補充規定的刑法和刑罰規範。壹些國家的法律有這種做法。在我國,只有刑法典才有權規定犯罪和刑罰,所以目前我國沒有從屬刑法。
3.(2)刑法職能:1,監管職能。這意味著刑法不僅是行為規範,也是審判規範,不僅規範人們的行為,也規範法官的審判活動。2.法益保護功能。這意味著刑法通過懲罰犯罪來保護利益。3.維權功能。這意味著,根據罪刑法定原則,犯罪分子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受到懲罰,他們的合法權利應該得到保障。刑法不僅是“好人的大憲章”,也是“罪犯的大憲章”。
4.刑法解釋:刑法學主要是刑法條文的解釋學。因此,刑法解釋壹直是司法考試的重點。
5.(1)解釋的有效性::1。立法解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解釋。註意,刑法1修正案屬於立法,不是立法解釋,而是刑法本身的內容。註2《刑法》中的解釋性條款不是立法解釋。比如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不是立法解釋,而是刑法典的內容。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解釋。3.理論解釋:學術機構或學者的個人解釋。立法解釋的效力等級>司法解釋>學術解釋
6.解讀態度:1。就解釋的靈活性而言,應堅持嚴格解釋與靈活解釋相結合。所謂嚴格解釋,就是必須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進行解釋;所謂靈活解釋,就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靈活地明確法律的含義。2.就解釋的目標而言,應堅持客觀解釋而非主觀解釋。所謂主觀解釋,是指解釋的目標是探究立法的本意或立法者的主觀意思;所謂客觀解釋,是指解釋的目標是探索法律當前的客觀含義。刑法條文壹旦頒布,就脫離了立法者,有了獨立的生命。刑法解釋不應刻舟求劍,而應根據社會發展探尋刑法條文的當下意義。註意疑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不是解釋法律的原則,而是解決懸疑事實的原則。在事實不清、存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認定事實。在解釋法律含義時,不應該也不能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盲目解釋,否則理論研究是沒有必要的。比如A殺了仇人B之後,發現了B的錢包,拿走了。案件事實清楚,但A的取錢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或侵占罪的法律規定值得懷疑。對此,有必要對理論進行深入研究,不能盲目地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來認定侵占罪。
7.解讀態度:1。就解釋的靈活性而言,應堅持嚴格解釋與靈活解釋相結合。所謂嚴格解釋,就是必須嚴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進行解釋;所謂靈活解釋,就是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靈活地明確法律的含義。2.就解釋的目標而言,應堅持客觀解釋而非主觀解釋。所謂主觀解釋,是指解釋的目標是探究立法的本意或立法者的主觀意思;所謂客觀解釋,是指解釋的目標是探索法律當前的客觀含義。刑法條文壹旦頒布,就脫離了立法者,有了獨立的生命。刑法解釋不應刻舟求劍,而應根據社會發展探尋刑法條文的當下意義。註意疑點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不是解釋法律的原則,而是解決懸疑事實的原則。在事實不清、存疑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認定事實。在解釋法律含義時,不應該也不能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盲目解釋,否則理論研究是沒有必要的。比如A殺了仇人B之後,發現了B的錢包,拿走了。案件事實清楚,但A的取錢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或侵占罪的法律規定值得懷疑。對此,有必要對理論進行深入研究,不能盲目地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來認定侵占罪。
8.4.歷史解讀。這意味著根據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從歷史演變的角度為解釋的結論提供合理性,不同於探索立法原意的主觀解釋。如1979舊刑法第183條在妨害婚姻家庭罪壹章中規定了遺棄罪,其中的訴訟主體即“扶養義務人”僅限於婚姻家庭成員。但1997新刑法第261條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壹章中規定了遺棄罪。那麽,“撫養義務人”不僅限於婚姻家庭成員,兒童福利院院長也可以成為遺棄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