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兩年的疫情防控工作,普通人對付病毒基本是常識,不能說不知道。
這條新聞報道的幾起案件,極有可能是病毒主動傳播,是否有組織不得而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者,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我們先來看三個案例: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2020年6月65438+10月31,青海西寧警方公布了壹起案件。犯罪嫌疑人茍某長期在武漢打工。近日返回西寧後,拒不執行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措施,故意隱瞞真實行程,編造虛假回國日期,故意隱瞞其已有發熱、咳嗽等癥狀,欺騙調查人員和來訪者。茍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現茍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隔離並立案偵查。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20年2月4日,四川內江警方公布了壹起案件。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龍某65438從無錫乘火車返回內江,途經漢口站,列車停靠該站,但其未下車。回到內江後,他沒有把自己孤立在家裏,多次邀請朋友聚會打牌。65438年10月29日,龍某因發燒接受治療,次日確診為新冠肺炎。從龍某回家到發病,* * *密切接觸15人,其中確診3人。2月3日,內江市中區警方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2020年2月3日,四川瀘州警方發布壹起案件。犯罪嫌疑人於2020年6月65438+10月21日從湖北襄陽返回瀘州後,拒不執行居家隔離措施,回國後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多次與周圍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袁,他的妻子和同事返回四川,已被確診。於確診後,仍故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者名單,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防控措施。瀘州警方認為,於的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已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惡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者,可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為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社會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制定本意見。
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在隔離期屆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與疫情防治有關的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 以及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執行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 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