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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誣陷罪的立案標準是:

1.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2.誣告陷害手段惡劣的,應予立案。

3、嚴重影響司法機關正常工作的,應當立案。

故意陷害罪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舉報,足以引起司法機關偵查活動。

(1)作用對象是“他人”。第壹,如果誣告自己犯罪,這個罪不成立;第二,如果妳誣告壹個虛無主義者,這個罪就不成立,但是如果指控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這個罪就成立;第三,未達到法定刑事犯罪年齡或者無責任能力人被誣告犯罪的,本罪成立;第四,如果單位在形式上被誣告犯罪,但可能導致自然人被刑事追訴,則本罪成立。

(2)行為和結果的內容是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通報捏造(虛構)的犯罪事實,足以引起司法機關進行偵查活動。

第壹,要自發的誣告。公安、司法機關在調查取證時作虛假陳述,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二、做法的內容是向有權行使刑事偵查活動的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向實際可以采取限制、剝奪被陷害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機關舉報捏造的犯罪事實(謊報),舉報前的“捏造事實”不屬於本罪的做法。這是壹個預備行為。比如,在舉報前打印他人“犯罪”信息、寫“檢舉信”,都不屬於本罪的行為。如果把編造的犯罪證據交給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會口頭“指控”他人犯罪。利用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誣告陷害他人的,只有在被害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向上述公安、司法等機關傳達、傳遞信息、資料的情況下,才能啟動誣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實既包括憑空捏造犯罪事實,也包括在犯罪事實發生時編造“罪犯”,將不構成犯罪的事實誇大為犯罪事實。他們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違背客觀真實編造虛假的犯罪事實。行為人雖有誣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報事實偶然符合客觀事實的,誣告陷害罪不成立。利用流傳的虛假事實作虛假報道的,也犯本罪。比如,明知他人私下散布虛假的犯罪事實,卻故意向司法機關舉報,構成誣告陷害罪。而誣告陷害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罪名不成立。

第三,指控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的刑事偵查:從指控的方式和內容來看。雖然不壹定要有詳細的情節和證據才能舉報某人,但如果只是向司法機關聲稱“某人是犯罪分子”,或者向110舉報“某人在某地犯罪”,就不屬於誣告陷害罪。

(3)由於本罪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因此,誣告陷害他人是經他人同意或者應他人請求實施犯罪的行為,是違法的,誣告陷害罪不成立。

誣陷罪與誹謗罪的界限: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捏造事實,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後者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

2.主觀上的區別: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損害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後者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向第三人或者更多人散布,而不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散布。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卻不舉報,而是私下傳播,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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