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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將出臺怎樣的供應鏈法?

歐盟的供應鏈立法正在進行中,在這個過程中,過去發生的各種事故經常被翻出來重新討論。比如2012,巴基斯坦壹家主要為德國廉價紡織品連鎖店Kik供貨的工廠起火,造成258人死亡。死者家屬和幸存者認為,KiK應對供應工廠不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負責,並因此在德國提起訴訟要求賠償。KiK認為,火災是由故意縱火引起的,工廠沒有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事故發生六年多後,德國法院駁回了索賠要求,並裁定KiK不承擔責任,根據巴基斯坦法律,訴訟時效已過。類似的悲劇已經上演了很多次。歐盟想改變這種狀況,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企業在其供應鏈中的盡職調查義務,從而識別、預防、終止或減輕對人權和環境的負面影響,懲罰企業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壹些歐盟成員國已經出臺了相應的法律。自今年6月65438+10月起,德國供應鏈法(LkSG)正式生效。這項法律適用於德國至少有3000名員工的企業,受影響的企業大約有700家。從2024年起,將適用於德國至少擁有1000名員工的企業,約2900家企業將受到影響。去年2月,歐盟委員會公布了歐盟層面的供應鏈法草案。目前,EU-級供應鏈法與德國供應鏈法的區別在於,前者適用範圍更廣:對於歐盟企業,門檻定在500人以上,年凈銷售額至少654.38+0.5億歐元,受影響企業約9400家。紡織、農業等高風險行業,從業人員超過250人,年凈銷售額至少4000萬歐元,受影響企業約3400家。對於非歐盟企業,適用範圍要麽是活躍在歐盟市場,要麽是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受影響企業數量分別為2600家和1400家。在力度上,德國的法律要求更側重於企業的直接供應商,而歐盟的立法可能覆蓋整個供應鏈。

人權和環保組織以及其他力量以可持續發展和公平的名義呼籲更嚴格的法律,而企業和經濟界對此極為頭痛,試圖削弱和稀釋這樣壹部法律維護歐洲企業競爭力的力量,甚至以全球化的名義。在這樣壹個各方利益訴求的博弈中,是兼顧人權和環境還是只選壹個,是否覆蓋供應鏈的每壹個環節,如何設定企業註意義務的嚴厲程度,是否建立正面清單,都是爭議點。

130多個非政府組織發起的供應鏈法倡議的基本立場是,德國的供應鏈法已經確認了立法的可能性,但法律存在漏洞和不足,歐盟層面的立法必須予以糾正。他們擔心最終的法律只是壹只紙老虎。

根據救濟組織Misereor和全球政策論壇GPF在歐盟聯合發布的報告,由於歐盟內部市場專員布雷頓和監管審查委員會(RSB)的抵制,歐盟委員會案件提案的公布時間表被壹再推遲。在德國,包括德國雇主協會(BDA)和德國工業聯合會(BDI)在內的德國經濟協會試圖削弱歐盟層面的法律阻止德國法律的出臺,他們要求出臺專門的規則。根據德國新聞調查媒體Correctiv和SWR披露的非公開文件,德國雇主協會認為,德國經濟界期望在歐洲範圍內出臺壹項法規,其實施必須具有可操作性和適度性,邊界清晰:保護人權的義務應屬於國家權力和政府機構,而不是輕易外包給企業。商協會也認為,這樣的法律會切斷全球供應鏈,導致去全球化。包括丹麥、瑞典,尤其是德國在內的經濟利益集團正在施加壓力。

在歐盟立法中,德國政府的立場引人註目。在2021年底的聯盟協議中,德國聯邦政府承諾支持在歐盟層面有效、符合聯合國關於企業和人權的指導原則、中小企業負擔得起的供應鏈法律。在德國的三黨聯盟中,社民黨和綠黨傾向於更嚴格的立法,而自民黨則相反。當初綠黨的競選口號之壹就是更好地保護人權。2021年初,時任綠黨主席的查貝克表示,不允許童工和剝削成為我們購買的衣服或鞋子生產的壹部分,但壹部有牙齒和撕咬的供應鏈法可以保證這壹切。2022年初,來自社民黨的勞工部長也表達了類似的立場,稱不妥協就不會有“如果和但是”。然而,德國壹家電視監控頻道披露的2022年9月德國聯邦政府內部文件顯示,德國正試圖削弱和淡化歐盟供應立法,尤其是在企業民事責任方面。在歐盟供應鏈法的原始草案中,受害者可以在歐盟法院對企業的過失提起訴訟。德方提出了減輕企業責任的“安全港”方案。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讓第三方對產品或生產過程進行認證,只有在有重大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企業才會承擔責任。巴基斯坦火災期間,工廠被認證機構認證為安全。批評者認為,通過安全港,企業可以拋開自己的責任。

除了特殊規則,還有壹個關於風險分析的討論點。據Monitor報道,歐盟委員會的草案要求企業報告其供應鏈中可能存在的嚴重侵犯人權風險,而德國政府希望將企業責任的風險限制在企業可能產生影響的範圍內。換句話說,如果企業能夠證明自己無法影響某個國家的某個礦山或工廠的工作條件,就不必履行這方面的註意義務。

這樣的法律對企業意味著什麽?受德國機械設備制造業聯合會IMPULS基金的委托,基爾世界經濟研究所(Ifw)對供應鏈法律對德國機械設備制造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並於2021年8月發布了評估報告。報告指出,供應鏈法將增加企業的供應風險,企業為了降低風險傾向於選擇減少供應商,同時將供應鏈從高風險國家轉移到工業國家,從而增加生產成本,削弱競爭力,增加對剩余供應商的依賴。從供應商的角度,尤其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供應商,他們的出口成本會增加,這將導致失去出口甚至被市場淘汰的後果。壹般來說,出口企業,包括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企業,必須支付更高的工資,雇用更多有技能的雇員,並比只活躍在當地市場的企業更加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有鑒於此,供應鏈法只會帶來相反的後果。建議建立負面清單作為替代,即因人權和環境條件不能建立貿易關系的企業清單,既能減輕企業和供應商的負擔,又能更有效地保護供應商所在國的人權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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