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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辭職壹個月工資怎麽辦?如果我在勞動局不接受,我將被提交到法院處理。

因為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保險,丟失了證明雇傭關系的重要證據。因為首先妳需要獲取和他壹起工作的有力證據,比如工資條、工作時的工作筆記、工作時的視頻等。確認雇傭關系的存在。這是最重要的法律證據。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壹般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案件,勞動部門都會受理。即使不被接受,也需要勞動部門出具拒絕通知書。

員工辭職,可以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辭職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並按照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首先,如果妳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局投訴勞動監察;優點:方法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工資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解除勞動關系是基於未發工資,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而且壹般都能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需要多壹點程序和專業指導。

第二,如果是為個人打工,就不是勞動關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體老板,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擴展數據: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2)驗收;3)調查;4)調解;5)制作調解協議。

1,勞動爭議調解

調解是企業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方式之壹。事實上,調解可以貫穿於解決勞動爭議的全過程。既指企業勞動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後,由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評估的調解工作,也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勞動爭議所做的調解活動。這裏的調解指的是後者。企業調解委員會開展的調解活動主要是指,調解委員會在接受爭議雙方的調解申請後,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並在此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和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的規定,通過自身的說服和誘導,最終雙方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願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

2018 10 7、深圳構建勞動爭議四級調解網絡。

2.勞動爭議仲裁

仲裁作為企業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之壹,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的爭議案件進行仲裁的執法行為。

仲裁通常經歷幾個階段:

(1)案件受理階段。這壹階段包括兩項任務:壹是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二是案件受理。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壹段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調查取證階段。調查取證的目的是收集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了解糾紛的執行情況,為下壹步的調解或裁決做準備。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撰寫調查提綱,根據調查提綱有針對性地進行調查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

(3)調解階段。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首先要做好調解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仲裁庭還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

(4)裁決階段。在仲裁調解書送達前,仲裁庭調解無效或者當事人反悔,調解無效的,勞動爭議處理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應通過召開仲裁會議作出。壹般需要經過雙方的法庭調查、辯論、陳述等過程,最後由仲裁員對爭議事實進行充分協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後,應當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5)調解或裁決的執行階段。仲裁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在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後生效。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3.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律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律法規為依據,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活動。

勞動爭議要及時正確解決。

註意:

1.根據現行法律,勞動者維權的主要法律途徑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勞動保障監察程序。

2、現行的兩個方案各有缺點:

(1)如果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勞動爭議,勞動者需要出庭作證,辦理復雜的仲裁程序,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因其應訴能力較弱而得不到保障。

(2)按照勞動監察程序舉報投訴,可以避免出庭負擔,成本較低。然而,由於司法系統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缺乏強有力的支持,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理和執行非常困難。

百度百科: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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