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推進廠務公開,支持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民主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地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
企業黨組織要加強對民主管理的領導和支持。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下同)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業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平的原則,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公司制企業(以下簡稱公司)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企業應當尊重和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參與企業管理活動。
第四條企業職工應當尊重和支持企業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積極參與企業管理。
第五條企業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上級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工會和職工依法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監督企業民主管理的實施。
第六條企業代表組織應當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七條各級黨委紀檢部門、組織部門,各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壹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和職權
第八條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
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職工代表人數按不低於職工總數的5%確定,至少為30人。職工代表人數超過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數可以由企業和工會協商確定。
第九條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企業領導和其他職工組成。其中,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壹般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有女職工和派遣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女職工和派遣工代表。
第十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決定。
第十壹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小組),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按基層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壹名小組(組)長。可以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小組(組)組長和各專門委員會(組)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職工代表大會授權,負責處理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並提交下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召集,聯席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領導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企業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管理、企業改革和重要規章制度制定、企業用工、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企業安全生產、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情況的匯報,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議企業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和時間調整方案、勞動模範推薦等重大事項;
(三)選舉或者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依法選舉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的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根據授權推薦或者選舉企業管理人員;
(四)審查和監督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第十三條規定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管理主要負責人關於企業投資和重大技術改造、財務預決算、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專業技術職稱評聘、企業公積金使用、企業改制等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企業合並、分立、重組、解散和破產實施方案中的裁員、分流和安置方案;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下壹定區域或者同類行業的中小企業不具備單獨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條件的,可以通過選舉代表的方式聯合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開展企業民主管理活動。
工會負責組織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區域(行業)工會作為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集團企業總部、分公司、工廠、車間等分支機構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選舉職工代表,召開集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實行企業民主管理。
集團企業總部及其分支機構、工廠、車間和其他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二節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和提案由企業工會在聽取職工意見後確定,並於會議召開七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職工代表。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各小組(組)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由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其中工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不低於50%。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事項,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經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重大事項的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壹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企業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決定的,無效。
第二十二條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代表選舉方案,組織選舉職工代表和代表團(組)團長;
(二)征求職工代表的提案,對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提出建議;
(三)負責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職工代表大會的議程建議;
(四)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組成方案和建議成員名單;提出專門委員會(小組)的組建方案及其成員推薦名單;
(五)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廠務公開的實施情況;
(六)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和職工代表對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廠務公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視察、質詢等監督活動;
(七)受理職工代表的投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八)宣傳教育職工民主管理,組織職工代表開展學習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九)建立和管理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檔案。
第三節職工代表的產生、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並與企業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代表,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職工代表應當以班組、工段、車間、部門為基本選舉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次較多的企業的職工代表,可以由下壹級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選舉和罷免職工代表,應當召開原選舉單位全體職工會議,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出席。選舉或罷免職工代表的決定,須經全體職工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職工代表的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出缺時,原選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及時進行補選。
第二十七條職工代表對原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原選舉單位職工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民主管理活動;
(三)評價和質詢企業領導人員;
(四)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督檢查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二)依法履行職工代表職責,聽取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意見和要求,並客觀、真實地向企業反映;
(三)參加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選舉單位的職工報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價和監督;
(五)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應當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組織的活動,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章廠務公開制度
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管理人員廉潔從業的有關信息,按照壹定程序向職工公開,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二條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企業應建立相應的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廠務公開工作。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有利於維護職工權益和企業發展的原則。
實施廠務公開應當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涉及知識產權的保密事項。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向員工披露下列事項:
(壹)經營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招聘員工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集體合同文本和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
(四)職工獎懲、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裁員的方案和結果,評選勞動模範和優秀職工的條件、地點和結果;
(五)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安全事故發生情況及處理結果;
(六)社會保險和企業年金的繳納情況;
(七)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以及職工培訓計劃和實施情況;
(八)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除披露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事項外,還應當披露下列事項:
(壹)投資、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方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完成情況、企業擔保情況、大額資金使用及大額資產處置情況、建設工程招標情況、大宗材料采購供應情況、產品銷售及盈虧情況、合同及租賃履行情況、內部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重要規章制度制定情況等重大事項;
(三)職工的加薪和晉級,工資和獎金的分配;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
(四)中層領導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的選拔任用,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職務消費和兼職,出國(境)費用等廉潔自律規定的執行情況,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企業領導人員的結果;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制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支持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作為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參與公司決策、管理和監督,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依法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具體比例和人數。
第三十八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由公司工會在自薦、自薦的基礎上,在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名,經全體職工代表大會過半數通過後選舉產生,並報上壹級工會組織備案。
工會主席、副主席由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擔任。
第三十九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不得兼任職工董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董事不得兼任職工監事。
第四十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壹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不履行職責或者有重大過失的,經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聯名提議,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可以罷免。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現空缺時,公司工會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替換人選,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
第四十二條職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壹)出席董事會會議,行使董事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規章制度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召開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合理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列席公司行政辦公會議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重要會議;
(四)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通報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職工監事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壹)出席監事會會議,行使監事的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就規章制度或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
(三)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監督檢查公司執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情況;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參加公司與其職責相關的行政辦公會議和與生產經營相關的重要會議;
(五)要求公司工會、公司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認真履行職責;
(二)定期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真實、準確、全面地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3)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工作,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上,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保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開展工作,並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四十六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推進企業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集體企業依照《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實行民主管理。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