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教師資格制度法

教師資格制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國公民,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教師資格的分類和申請

第四條教師資格分為: (壹)幼兒園教師資格;(2)小學教師資格;(三)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簡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4)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簡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簡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水平和前款規定進行分類。

第五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病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是通用的。

第三章教師資格

第六條教師資格按照教師法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具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視為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取得教師資格所需的相應學歷,按照《教師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執行。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歷,並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工以上技術等級。

第四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或者承認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寫、考試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書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條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壹次。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並通過全部考試科目,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當年考砸的科目,明年可以補考;補考後仍有壹科或多科不及格。妳應該重新參加所有的考試。

第十壹條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應當按照規定舉行。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具有專業知識,並由兩名相關領域的教授或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具有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經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或者組織有關部門確認。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用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學校的行政隸屬關系認定。

第十四條申請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在每年春秋兩季受理教師資格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教師資格認定,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壹)身份證明;(二)學歷證書或教師資格考試證書;(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醫學證明;(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畢業學校及其思想品德、犯罪記錄等方面的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書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在受理期結束前補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壹格式。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收到公民的教師資格申請,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申請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應當進行面試、講座,考察其教育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選修教育學、學習科學等課程。教師資格證全國通用。教師資格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第十七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在上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依照本章規定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處罰

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沒收。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壹)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德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取消教師資格。自被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作弊的,考試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壹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給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江蘇省漁港和漁船管理條例(2020年修正)
  • 下一篇:金融憑證欺詐案例分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