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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政務數據資源開放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政府數據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規範政府數據資源的采集、共享、開放和安全管理,提高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政務數據資源的采集、共享、開放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行政部門,是指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資源,是指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聲像等各類數據資源,包括政府部門依法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收集、依法授權管理、依托政府信息系統履行職責形成的數據資源。

本條例所稱* * *享受政府數據資源,是指政府部門因依法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門的政府數據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政府數據資源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政府數據資源開放,是指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府數據資源的行為。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市政府數據資源享受開放工作,協調市政府數據資源享受開放工作的重大事項;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轄區政府數據資源* * *享受開放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數據資源開放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市政府數據資源開放,指導市政府數據資源* * *共享平臺(以下簡稱* * *共享平臺)和政府數據資源開放平臺(以下簡稱開放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區、縣(市)大數據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本轄區政府數據資源開放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市大數據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其他政府部門負責本部門政府數據資源的收集、匯總、目錄編制、數據提供、* *共享、開放、更新、維護和安全管理。第六條政府數據資源的獲取應當以需求為導向,遵循統壹標準、統籌規劃、便捷高效、免費提供、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則。第七條本市* * *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由市人民政府統壹建設,用於匯聚、存儲、* *共享和開放市政府數據資源。

* * *共享平臺是發布本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支持政府部門交換政府數據資源的基礎平臺。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網絡安全制度和要求,建設和管理本市電子政務外網。

開放平臺是發布開放目錄工程政府數據資源,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放政府數據資源的基礎平臺。

* * *享受平臺和開放平臺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安全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市政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開展的政府數據資源開放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和改進意見。

評價工作可委托具有評價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第九條政府數據資源應當依法接受監督。第二章政務數據資源采集第十條政府部門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納入市級政務數據資源,享受政務公開工作統籌管理。

政府部門的新政務信息項目應滿足* * *享受公開的要求。

行政部門應提供符合技術標準的系統接入接口,並與* * *平臺和開放平臺連接。第十壹條政府部門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由本市電子政務外網承載,已建成的本部門專網承載的非涉密政務信息系統應當遷移至本市電子政務外網。第十二條政府數據資源實行目錄管理。市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府數據資源目錄和開放目錄項目的編制和審核,建立目錄更新機制。

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對本部門的政府數據資源進行梳理,編制本部門政府數據資源目錄。第十三條行政部門負責連接本部門與* * *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向* * *共享平臺和開放平臺發布政府數據資源目錄,提供相應的政府數據資源,從* *共享平臺獲取和使用* * *共享政府數據資源。

使用國家和省政府信息系統的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政府數據資源享有和開放的需要,保管本市政府數據資源,並保證其準確性和及時性。第十四條政府部門應當按照統壹標準采集和處理政府數據資源,對通過* * *共享可以確認或者獲取的信息,不得重復采集或者擅自超範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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