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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是壹種什麽樣的法律?

秦律是指公元前356年商鞅(約公元前390-338年)的經濟改革,重點是廢除井田制,實行土地私有制。這是戰國時期唯壹壹個用國家政治和法令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改革的國家。從221開始,秦王和趙征統壹了中國,直到公元前206年秦朝滅亡。戰國時期,在法家思想的影響下,以商鞅為代表的法家在秦國原有法律的基礎上逐步發展,並模仿了魏、齊等關東封建國家的法律。

秦國早期的法制相當落後。自公元前359年起,商鞅兩次改革律法,以李悝的《法學經典》為藍本,將律法改為法,強調律法具有“統壹天下”的功能。在《尚軍》壹書的開頭,耿發陳述了壹個基本命題:“因此,那些實踐法律的人熱愛人民。禮,所以也是事。所以,聖人若能強國,則違法;若肯助民,則不循禮。”這是從立法思想上改革的必要性:因為法治的目標是愛民,禮儀的目標是方便國事;商鞅在《定分》壹章中也說“法者,民之命也,治之本也”。這些都說明商鞅立法思想的人民性在古代社會是獨特的。在中國古代的諸多立法話語中,商鞅“愛民以法”和“治民以命”的先進思想推動了秦國壹系列新法的產生。

第壹,量力而行,建立社會基層組織。十家公司組成壹個小組,在生產和監督方面互相鼓勵。壹家公司違法,其他九家公司都有舉報的義務。不報者減半。舉報團外其他罪行與殺敵立功是壹樣的。藏壹個犯人和藏壹個敵人壹樣重。

二、有兩個成年男子的家庭,強制分居;不分開住的,加倍征稅。

第三,獎農戰。對敵作戰為壹等功勛,由壹等嘉獎。那些耕織得很好,積累了大量糧食的人,是免於納稅和勞動的。

四、人際糾紛,必須訴諸法庭,不準私下決鬥。私鬥者,不論有理無理,必受懲罰。

5.強迫每個公民都有壹份正當的職業。閑人,包括世襲貴族和富商子弟,如果不能從事正當職業,就會被當作奴隸,送到邊疆開墾。

第六,妳必須積極參與戰鬥才能被提升。貴族雖然地位高,商人雖然財富多,但是沒有戰功是不能擔任政府職務的。

七、等級分明,以田宅、臣妾服飾等為標誌。,讓有軍功的人炫耀,沒軍功的人富貴無光。

八、強迫人們學習最起碼的禮儀。父親、兒子、兄弟姐妹不允許睡在同壹個炕上,必須分房居住。

九、建立地方政府制度。設成亭,亭成鄉,鄉成縣。郡有令而誠,郡之上有郡。郡縣有禁衛都指揮使,直屬中央,有36郡。

十、鼓勵各國向秦國移民。凡去秦國開墾土地的,九年不收土地稅。

Xi。統壹的測量系統。強制全國使用相同的標準尺寸、桶和重量。

商鞅變法後,秦國的法制有了很大的發展,法家的“依法治國”、“以法重刑”的思想得到了充分的貫徹。在秦王嬴政統壹中國之前,秦國有壹套完整的、各具特色的法律法規。統壹後,秦律是在“重刑重法”的立法理念指導下制定的。

除了制定六部刑法之外,秦還頒布了大量單行法和其他形式的法律規範:

第壹,法律。秦簡中發現的規律有:田、廄、倉、金、官、公、公、轉、君爵、石川、內史、衛雜、歸州、效率、除官、行土等規律。載書之法,見於史記。

第二,順序。《尚軍書》載有秦時的墾荒令。《史記·尚軍列傳》:“民國時期,秦人都城稱初不方便者數千——十年,秦民達稱。”《史記·蕭世家》載:劉邦攻陷鹹陽後,秦都“何都先集秦丞相詔令書”。

第三,法律問答。以問答形式對秦刑法的官方解釋。包括定罪、量刑、適用和訴訟制度的壹些方面。這就是後來封建法典問答的由來。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以視為壹種規定。

第四,類型。秦簡牘中有壹篇《封診》,載有“治獄”、“詢獄”的壹般要求:“封”、“復”、“有鏑”有法律文書和程序;也有關於犯罪現場的審訊和法醫檢查的報告。

動詞 (verb的縮寫)例子。秦簡《法條問答》指出,司法官員在定罪量刑時可以根據“朝廷”行事:比如“竊夫如何?”法院做假,寫了封。”“乞賊捉罪人,罪人殺人謀利,請殺人犯替賊殺人,打架殺人?鬥殺,廷充當賊。“‘當庭代理’是司法機關辦案的普遍做法。統治者可以通過依規辦案來彌補法律的不足,必要時也便於鎮壓民眾而不受法律約束。

我們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壹部分,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刑法。包括指控、處罰和適用的處罰原則。秦律中的罪名有近200種。刑罰分為主要刑罰:死刑、酷刑、監禁和流放。羞辱性懲罰:反抗(頭發保留)和尷尬。經濟處罰:贖回罰款。有罪懲罰:宗族懲罰、沒收等八大類(包括經濟懲罰、集體懲罰為附加刑)。然而,壹個完整的懲罰體系尚未形成。每種懲罰都分為不同的等級。死刑包括外族三族、滅族、坑、車裂、肢解、斬首、棄市、屠宰、剖腹、絞殺、撲袋、刺蒺藜、鑿、拉筋、炒鍋、定殺、賜死。五刑是秦朝獨特的死刑執行方法。體罰包括打、舔、割、宮等。入獄的有程(5年)、鬼付、白珍(4年)、(3年)、司寇(2年)、侯(1年)等。其他的懲罰也有不同的等級。每壹種懲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三種結合使用,比如:忍讓為臣子,懲罰為鬼薪,懲罰為城丹,等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包括:根據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 * *共犯與非* *共犯;在* * *同壹犯罪中,集團犯罪更重,教唆青年犯罪更重;區分故意和通關,故意重壹些,先輕壹些;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與態度差,累犯從重處罰,自首從輕處罰,消除犯罪後果。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主要罪名:謀反、無德治國、偶作詩、偷盜、做賊、不誠實、失刑、勞累、抗命賣酒等。此外,早在秦律中,就已經有了針對司法官員在各種情況下犯有瀆職行為的相應罪名。

2.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法規。在農業方面,《秦律》對農田水利、森林保護、種子數量、作物生長以及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中,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學徒培訓以及產品規格和質量檢驗作出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定價、貨幣流通和外國商業登記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於十田法、穩園法、工作法、平等工作法、工作綱領和金布法,以及其他單行法的壹些規定。

第三,為了保證法律的實施,秦律還規定了壹套訴訟制度(法院訴訟和非法院訴訟)。司法機關為中央、郡、郡三級,不分行政與司法。在中央政府中,皇帝擁有最高司法權。丁偉審理國家案件。審查官和監察官對整個國家實行法律監督。地方長官負責他所管轄的縣的司法。訴訟可由受害者或國家官員提起。限制子女和奴婢的訴訟權利。總的來說,訊問不提倡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取證,實行“口供”報告制度。判決後允許上訴。

秦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頒布對秦國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壹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它畢竟具有早期封建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現在:法律的標題和條文繁雜;有的罪名是實用的,不像後來的封建法律那樣規範;殘酷的懲罰手段;法律不僅鼓勵解放奴隸,還保存和維護了大量的奴隸制殘余。

秦王嬴政統壹中國後,壹方面把秦國的法治和正義推廣到全國,同時采取壹系列措施加強封建專制主義的統治。比如皇帝改名“始皇帝”,規定“後世算,二三代永”,流傳不絕;皇帝的命是“控”,政令是“聖旨”,正式成為國法的來源;分天下三十六郡,郡守、守、督;統壹測量、軌道和字符;使貴州之首自給自足;“詩”“書”等數百種語言被禁,“敢言詩書者,不慎棄市,視往事為家”;規定“欲學法規,以官為師”。就這樣,秦始皇用法律手段建立了中國第壹個專制的中央集權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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