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兵可分為兩類:正規雇傭兵,通常受雇於壹國政府,幫助雇主與另壹國作戰;二是公司模式的私人雇傭軍,按照現代公司商業模式建立管理制度,以“戰爭服務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接業務,通常涉及軍事訓練、運送物資、情報分析、商船護航等非戰鬥性、防禦性工作。但壹旦受到攻擊,它們就會加入戰鬥序列,變得嗜血。
臭名昭著的美國黑水公司是以公司模式運作的雇傭軍組織之壹。他們在伊拉克戰爭中幫助美軍,無緣無故槍殺平民,犯下滔天罪行,陷入輿論漩渦。
雇傭軍違反國際法嗎?受到保護了嗎?
雇傭兵在現代戰爭中不止壹次出現。最早的雇傭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古希臘人雇傭馬其頓人來保衛他們的首都。
比如在2011的利比亞戰爭中,卡紮菲雇傭了大量雇傭軍為他作戰。與他的正規軍相比,他認為雇傭兵有更多的實踐經驗和更好的訓練,只要給他們報酬,他們就可以做事情,無論善惡。
絕大多數雇傭兵來自非洲、歐洲、美洲、中東等地區,尤其是以色列。以色列的IZO雇傭軍公司數量眾多,遍布世界各地,素有“哪裏有戰爭,哪裏就有IZO雇傭軍”的傳說。
雇傭兵合法嗎?受國際法保護嗎?
現代戰爭講究人性和原則。即使戰敗後被俘,根據《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的相關規定,壹旦被俘,所有符合壹定條件的武裝部隊成員、民兵、誌願部隊或抵抗運動成員以及經許可隨同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拘留國都應為他們提供人道主義保護和待遇,不僅不能對他們進行毆打、侮辱、隨意射殺,也不能強迫他們從事有害或侮辱性的工作。
但上述待遇只針對“既定”的正規軍和隨行安保人員,雇傭兵不在其中。
根據《日內瓦公約》,“外國雇傭軍不享有作為戰鬥人員或戰俘的權利”,這直接限制了雇傭軍的戰鬥資格,然後他不享有作為戰俘的所有權利。理論上,他壹旦被抓獲,就可以交由拘留國處置,從遣返、拘留、審判到處決,不會因為沒有合法身份而受到國際輿論的譴責。
所以,各種各樣的雇傭兵,不管是受雇於某個人、某個國家、某個組織,為他們而戰,是為了金錢還是其他什麽目的,其實都是非法的,與國籍、各國兵役制度無關。這是“國際法”層面對各國的基本約束。
中國人當雇傭兵會被認為是犯罪嗎?
中國歷來愛好和平,從不對外輸出所謂的“雇傭軍”,是壹個嚴格遵守國際法的國家。所以中國人當雇傭兵是沒有先例的。那些亞洲面孔、普通話流利的所謂軍人,其實並不是我們的同胞,只是加入外國國籍、應征加入外國正規軍的中國人,與雇傭兵無關。
除了嚴守雇傭軍禁令,中國的兵役制度也決定了不能當雇傭軍;
在中國,只有正規軍,歷史上只有義務兵和誌願兵。他們聽從黨和人民的指揮,有原則、有紀律、有信仰,護邊護民,是正義之師,不是某個組織的“私人武裝”。
《兵役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中國的武裝力量只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任何其他形式的“武裝”都是非法的。
此外,從法律法規來看,我國的法律是以“屬人屬地”原則為基礎的。無論外國人還是中國人在中國犯罪,都會受到中國法律的制裁。同樣,如果中國人在境外犯罪,如果已經接受了當地的刑事處罰,回國後可以免於或減輕處罰,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不會被追究責任,在境外從事雇傭軍也是如此。
雖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成為雇傭兵要受到什麽樣的懲罰,但是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大致判斷回國後的懲罰:
1,如果在境外越界加入雇傭軍,無疑構成越境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越境同時參加恐怖活動的,處1-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如果投靠了他國的組織或者勢力,而這個組織或者勢力恰好是針對我國的,那麽就構成叛亂罪;
3.如果參與組織被定義為恐怖組織,就應該按恐怖分子處理;
4.即使是單純的幫雇主打架,壹旦受傷或被打死,也不應該作為戰爭行為處罰,而是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中國是雇傭兵的禁地”不是說說而已,而是實實在在的表演。不要冒險違法。
寫在最後:
影視劇中,雇傭兵被刻畫成揮金如土的高收入人群,但事實並非如此。很多人很絕望,日薪很低,只有壹兩百塊錢。他們要自己買頭盔之類的防護裝備,更重要的是他們的名字隨時都有危險,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麽光明。
還是珍惜國內的平靜生活吧,多少人羨慕啊,別給國家和自己添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