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樓梯是旅行的第壹步,也是回家的最後壹步。社會逐漸老齡化。隨著年齡的增長,體力的惡化,住在老高層無電梯小區的居民已經越來越不方便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呼聲越來越高,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已經成為社會關註度高的民生工程。在《民法典》頒布之前,針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也出臺了壹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安裝電梯的申請、申報、審批程序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推進起來還是比較困難。真正的難點在哪裏?
安裝電梯誰有決定權?
在居民區安裝電梯屬於“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建和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是對建築物的重大改變。這種改變不僅改變了外觀,而且往往會對建築的使用功能甚至安全系數產生重大影響。它與所有業主的利益密切相關,是建築司內部的壹個重大問題。應由業主決定,並對其投票設置更嚴格的條件,以維護絕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當地政策,提交申請是安裝電梯的第壹步。壹般來說,安裝電梯的申請是在住宅小區、建築物或單元中提出的。例如,如果申請是由壹個單位提出的,申請人應該是該單位的業主。按照我國以往的法律規定,申請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應當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總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提交。
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由於小區業主對安裝電梯的需求不同,利益訴求不同,導致態度不壹。對於高層住宅來說,1-2層的業主對電梯基本沒有需求,電梯的安裝以及安裝後的使用會帶來噪音、采光、通風等影響。對於3-4層的業主來說,安裝電梯並不是硬性要求。4層以上的業主安裝電梯的意向最明顯。在安裝電梯的問題上,業主很難達成壹致,然後申請。所以大部分老舊小區的電梯安裝都卡在第壹步,無法向前推進。
如何體現業主同意安裝電梯的權益
《民法典》關於電梯安裝的相關規定,降低了同意投票的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比例的要求。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
該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業主共管權的範圍、成員權的行使、決議的通過和表決能力的大小,還設置了業主對決定事項進行表決的前提條件,即專有部分占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全體業主、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應當參加表決。與之前的法律規定相比,這降低了對業主投票人數和專有部分比例的要求,即由“雙三分之二”降低為“雙三分之二雙四分之三”。
這壹新規強調了業主的參與和自治,保護了小業主的投票權,充分體現了民主原則。
沒有約定如何維護業主的實際權益?
如前所述,不同意安裝電梯的業主除了需要使用電梯外,可能還有通風、采光、噪音等方面的考慮。電梯的安裝確實對其有實質影響怎麽辦?
根據《民法》關於相鄰關系的規定,業主應當為無表決權安裝電梯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時,在安裝和使用電梯時要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損失,從技術層面考慮,此處不再贅述。如果給它造成損失,那麽遭受損失的業主可以得到合理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