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錢財枉法裁判;指官員收受財物,導致枉法裁判的行為。
(2)收錢不枉法;指官員收受財物而不枉法。
《唐律》的值班制度規定,即使法律不變態,30匹滿載贓物的馬也是僅次於死刑的罪名。此外,《唐律》的當值制度還規定有“事後收錢”,即“事前不準收錢,事後收錢者,若廢事,則準屈法;不浪費東西,就由被監管的物業來評判。”這種規範對於防止當前官員腐敗中的“權力選項”具有借鑒意義。
(三)被監獄監管的;
(4)搶劫犯;
(5)盜竊;
(6)坐在圍欄上;
2.六殺。《唐律》“賊盜”篇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區分了“六殺”,即“殺人”、“舊殺”、“打架殺人”、“誤殺”、“過失殺人”、“戲殺”。“六殺”說的出現反映了唐代傳統殺人理論的發展和完善。反映出唐律無論是立法技術還是法律適用原則都達到了很高的水平。今天強調“罪刑法定”,唐律中也有類似的要求:“定罪應以法條為準”。同時,唐律還考慮到了壹個所有有成文法典的國家都面臨的困難——法條有限,情況無窮,於是唐律總結了壹系列原則,其中之壹就是“類推”,在古代司法經驗積累的基礎上形成了“舉重則輕,舉輕則輕”的適用原則。
唐律規定了不同的刑罰。謀殺,壹般減少謀殺數量和其他處罰;而奴婢謀殺主人,後代謀殺受人尊敬的親屬,是要處以死刑的,體現了對傳統倫理原則的維護。故意殺人壹般執行死刑;過失殺人會減輕殺人罪的壹級刑;打架殺人也減輕了殺人罪的壹等刑;打打殺殺會減少打打殺殺的二等懲罰。誤殺壹般稱為“贖罪論”,即讓銅贖罪。
另外,唐律中的“化外人”原則,是指按照中國的傳統觀點,凡是不受中華文明影響的,都是教育之外的。所謂“外國人”,現在都是外國人。“洋人”原則強調唐朝是中外交流頻繁的時期。當時很多外國人到中國進行交易,過著各種各樣的生活,難免產生矛盾。如有矛盾,就要適用法律。為了體現開放性,唐朝確定了“外國人”原則。
“化外人為外人”原則規定,如果兩個外國人同屬壹個國家,在當時唐朝統治的中國發生糾紛,唐朝政府允許適用自己的法律解決糾紛,這就是所謂的“按自己的習俗”。如果兩個外國人分屬不同的國家,或者壹個外國人與中國人發生糾紛,應遵循“屬地原則”。有必要適用唐朝的法律。適用這樣的規則,盡可能的體現法律的公正性。這既堅持了主權原則又體現了公平原則,也適用於開放的社會情境。因此,《唐律》所總結的原則,即使在今天的司法實踐中,仍有借鑒意義。
這個古法典原則在明法之後發生了變化,規定只要是外國人,不管是不是國家,只要是在明朝的統治區域之內,都是適用的。這就是簡單的“屬地原則”。
唐律有許多方面值得特別註意。根據司法考試大綱的要求,大家要掌握和區分這些原則的區別,比如誣告人坐反原則,自首原則等等。
隋唐之後,宋元時代形成,宋朝是壹個很特殊的朝代。自漢朝以來,宋朝作為壹個單壹的王朝,統治中原的時間最長。從北宋到南宋,政權存在了330多年,所以宋朝對中國後來的帝制和傳統法律的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宋朝在各個方面都留下了痕跡,比如漢字被稱為“微軟雅黑”,四大發明除了造紙術都與宋朝有關,算盤、指南針、火藥的發明都是在這個時期完成的。中國傳統社會有很多現象值得我們深思。
這個社會包容性很強,它能容納我們談論的各種新事物,社會結構又很保守,能不斷同化這些新事物,使之適應這個現有的社會結構,體現其惰性。
中國發明了航海羅盤,但是幾千年來,曾經有過非常發達的航海業,卻被這種體制和思想所阻礙。以後指南針在中國手裏,不過是風水先生的寶貴工具,卻提供給西方人去發現新大陸。火藥也是如此。從那以後,中國人成了精美的煙花爆竹。西方人利用它進行壹系列的擴張和掠奪。所以,壹種社會現象的出現,可能首先出現在中國,但真正對社會歷史進程產生重大影響的,卻是在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