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幹旱、暴雨(雪)、連陰雨、雷電、冰雹、高溫、低溫、寒潮、霜凍、凍雨、大風(沙塵暴)、臺風、龍卷風、大霧、霾等造成的災害。
法律、行政法規對氣象因素引發的衍生災害、次生水旱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災害的預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氣象災害防禦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領導,設立氣象災害防禦指揮部,完善氣象災害防禦體系,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協調機制和責任體系,將氣象災害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禦工作,依法組織管理氣候可行性論證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對氣象衍生災害和次生災害進行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氣象災害防禦、監測、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儲備防災物資,做好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公眾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根據當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公眾避險、避災、自救和互救能力。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氣象災害防禦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災害防禦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類型、頻率、強度和造成的損失進行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根據氣象災害的類型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編制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予以公告,並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和重點防禦區設立警示標誌。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氣象災害特點和風險區劃,制定本行政區域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土地利用、區域建設、海域開發、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旅遊、能源、通信等規劃,並符合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區域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和城鄉規劃時,應當依法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並將論證結果納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對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和規劃進行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結果納入審查內容。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整合現有氣象災害防禦和救援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能力。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準備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照標準做好氣象災害應急準備工作。第十六條學校、醫院、商場、旅遊景點、交通樞紐、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礦山、尾礦庫,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和危險物品的場所以及其他易受氣象災害破壞並造成人員傷亡的重要設施,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考慮氣象災害風險,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