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
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行政官員的權利。中國的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選舉人民代表和被選舉為各級人民代表或者行政領導人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極其莊嚴的政治權利,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
1.關於選舉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國公民選舉權的普遍性和廣泛性。
2.選民的權利
選民是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選民可以對人民代表候選人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選擇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選民有權依法監督選出的代表;選民也有權依照法律程序罷免那些不稱職的代表。
3.中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和選舉程序
中國人民代表的產生有兩種方式:區、縣、鎮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直接選舉的程序:劃分選區;選民登記;提出並確定候選人;投票和宣布選舉結果。
4.正確理解和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參與國家管理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權利。它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所以我們應該珍惜這壹政治權利。應當選舉政治文化素質高、參政議政能力強的人擔任人民代表。這樣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誌和利益,行使國家權力,代表人民參政議政。
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依法通過語言表達和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言論自由是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問題以語言或文字的形式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從某種意義上說,壹個國家的言論自由程度,從壹個側面反映了那個國家的民主程度。當然,自由只能做法律允許的事情,任何自由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行使。中國公民的言論自由也是以不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損害他人人格和尊嚴為原則的。
新聞自由:即公民依法享有通過語言表達和宣傳自己思想和觀點的自由。新聞自由是公民或社會團體依法通過圖書、報紙、廣播、電視等出版系統表達自己的思想、觀點、願望和要求的權利。它不同於言論自由,因為它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思想和觀點。言論和出版自由不是絕對的和不受限制的。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正確行使言論和出版自由。
結社自由:即公民有依法為壹定目的組織或加入壹定社會團體的自由。這是言論自由的發展和補充。所謂結社,是指公民為了某種目的或目的,依法組織或加入了壹定的社會團體。
集會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在壹定場所聚集,研究共同關心的問題,發表意見或舉行壹定活動的自由。集會和結社是大多數人聚在壹起討論問題和表達願望的活動,但它們之間有區別。集會是暫時的聚集,結社是長期的結合,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遊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手持標語、旗幟等標誌,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遊行示威,以表達某種強烈的同意,如慶祝、紀念、抗議、譴責等。
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有依法在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聚集,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某種抗議和憤慨情緒,表達自己的力量和決心的自由。
我國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都寫入了我國憲法,這表明公民行使這些權利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同時,我國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和法律是統壹的。法律是自由的體現和保障,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換句話說,自由只能做法律所允許的事情。如果超出了法律允許的範圍,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法律的限制或制裁。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
監督權
目標受眾: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內容:批評和建議,抱怨和指責,指責。
批評和建議,即批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缺點,提出改進的建議,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申訴,即公民不服法院的訴訟判決,或者受到壓迫、歧視等不公正待遇時,有權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或者訴訟,請求免除、減輕或者平反,給予公正待遇。
控告,即公民向有關國家機關揭發、檢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要求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