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如臯港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及其周邊環境,加強開發區企業汙水排放管理,確保汙水集中處理廠達標排放,制定本辦法。
壹、汙水排放管理部門
如臯港經濟開發區環保分局(以下簡稱“環保分局”)負責轄區內企業汙水排放管理,上海電氣南通水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汙水處理廠”)在環保分局的指導下負責汙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和集中處理。
第二,汙水的收集
1.開發區企業排放的汙水(包括工藝廢水、車間設備沖洗水、除塵水、直接冷卻水、生活汙水和15分鐘初期雨水等。)集中收集,經相應預處理後,達到開發區汙水管網接管標準或汙水處理合同約定標準,按照企業與汙水處理廠約定的方式送至開發區汙水管網。
2、每個企業必須配備壹個經過預處理的尾水收集池(事故應急池),其容量必須不小於企業36小時產生的汙水量,且尾水收集池不得與廢水調節池混合使用。
3、各企業必須繪制廠區汙水管網和雨水明渠流向圖,報環保局備案,並在實施過程中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汙水排放管理
1.開發區內所有企業應向環保部門和授權的汙水處理廠如實申報排放汙水的數量和水質,並與汙水處理廠簽訂委托汙水處理合同,報環保分局備案。
2.開發區內所有企業應按環評批復要求和汙水處理合同規定的數量和質量向開發區汙水管網排放水。
3、生產汙水的排放應服從汙水處理廠的統壹管理和調度,不得隨意排放。
4.企業將廢水輸送到收集管網前,必須先征得汙水處理廠同意,經采樣監測同意後,方可排入汙水管網。
5.如開發區企業擅自將超標汙水排入汙水管網,對汙水處理廠處理系統造成影響等壹切後果由排汙企業承擔。同時,環保部門依法查處。
四、企業排汙口設置要求
1.開發區內所有企業原則上只允許在企業內設置壹個排汙口和壹個雨水排汙口(含間接冷卻水)。因生產需要增設排汙口的,應向環保局申報,取得書面批準後方可設置,否則新的排汙口視為非法排汙。
2.排汙口的設置應符合《省環保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排汙口設置與規範化管理辦法的通知》(蘇環控〔97〕122號)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要求,並由環保分局和汙水處理廠驗收。排汙口驗收前,汙水處理廠不得接納處理企業的汙水。
3.企業排汙口必須安裝流量計、控制閥和取樣井。日排放工業廢水100噸或COD大於30公斤的企業,必須安裝TOC或COD自動監測儀器;產生強酸強堿工業廢水的企業必須安裝自動PH監測儀。流量計、TOC、COD、PH等自動監測儀器必須經環保部門認可,其數據采集和傳輸必須與如臯市環保局汙染源遠程監控中心聯網。排口標誌由市環保部門監制,費用由各企業承擔。
4.配備TOC或COD監測儀的企業必須按園區統壹要求配備自動監測室(面積約8平方米),鑰匙分別由委托經營者、環保部門或授權汙水處理廠保管。
5.各企業的TOC、COD在線監測儀器、PH自動監測儀器、汙水流量計應委托具有維護資質的單位進行日常維護管理,確保正常運行,並簽訂委托維護管理合同,維護管理費用由各企業承擔。
6.違反相關規定,TOC、COD在線監測儀、PH自動監測儀、汙水流量計等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視為故意非正常使用汙染治理設施,環保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7.為便於監測和采樣,各企業必須在圍墻外設置雨水(包括間接冷卻水)公共監督井,公共監督井必須按照環保部門的統壹要求建設。
動詞 (verb的縮寫)汙水測量
汙水的計量以設置在排汙口的流量計的計量數據為準,計量儀表應按要求定期送計量部門進行校準。
六、汙水監測和監控
1.汙水處理廠應設立汙染源自動監控分中心,各企業的汙水流量計、TOC或COD監測儀、PH監測儀等在線設備必須與汙染源自動監控分中心聯網。
2.開發區實行在線監測系統人工監測和儀器監測相結合的方法。如有偏差,以環境監測站檢測數據為準。
3、汙水處理廠對連續排水企業實施不定期監測頻率為2次/天。對間歇式、間歇式排水企業,實行分批監測,檢驗合格後方可排水。
4、環境監測部門對轄區內企業的各類排汙監測數據作為環保部門行政執法的依據。
5.對汙水處理廠進行監測采樣時,應同時采集三份汙水樣品,壹份給汙水處理廠,壹份給排汙企業。若雙方監測數據偏差小於20%,則取雙方監測數據的平均值作為最終監測數據;若雙方監測數據偏差超過20%,則委托如臯市環境監測站進行分析,分析結果為最終監測數據,監測費用由數據偏差大的壹方支付。
七、汙水處理費
1,計費實體
受開發區管委會委托,汙水處理廠向區內企業收取汙水處理費,並開具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
2.收費標準
企業排放的汙水達到《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中的三級標準時(未規定三級標準的,參照二級標準),按以下標準收費:
紡織印染企業廢水1.6元/m3。
精細化工企業汙水2.4元/m3
其他化工企業汙水1.8元/m3。
制革廢水1.6元/m3。
機電企業汙水1.2元/m3。
其他類1.2元/m3
僅生活汙水為1.0元/m3。
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將根據職工平均工資指數、工業品價格指數、含增值稅電價、汙泥填埋成本、政府收費等因素適時調整。
3.開發區內的企業原則上不得將超過接管標準的汙水排入汙水管網。特殊情況需要排放超過接管標準的汙水,汙水處理廠有能力接納的,必須報環保部門批準。企業與汙水處理廠協商確定汙水處理附加費的繳納。汙水處理附加費的計算公式和參考標準由汙水處理廠制定,並報環保部門備案。
4、環保部門將根據汙水處理合同中約定的水質和水量標準對企業汙水排放進行管理。
八、如臯港集中汙水處理廠環境管理要求
1.汙水處理廠的處理設施必須保證正常運行。負責汙水處理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建立操作規程和操作制度,建立運行管理臺帳,保證處理效果。
2.廢水應達到《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中的壹級標準後排入長江。嚴禁在排放口外超標排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排放。
3.排放的廢水超過國家排放標準的,由環保部門依法處理。
4、汙水處理廠汙染源自動化建設必須符合汙染源監控自動化建設的統壹要求。
5.汙水處理廠在完成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排汙口規範化建設、尾水排放管道建設、遠程自動監控和落實環評審批要求後,必須向審批的環保部門申請試運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試運行。試運行期滿後及時申請竣工驗收。
6.汙水處理廠在收到企業申請的排放要求後,必須無條件接收園區企業處理的符合接管標準的汙水(汙水產生企業違約除外)。
7.如果水質超過接管標準或合同約定,汙水處理廠有權關閉閥門,拒絕接收,並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
九、本規定由如臯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