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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於電子證據的規定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電子數據是在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網頁,博客,微博,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

2.SMS、電子郵件、即時消息和通訊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4、文件、圖片、音像、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例外:以數字形式記錄的證據,如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不屬於電子數據。

擴展數據

為規範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審查判斷,提高辦理刑事案件質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審查判斷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6 10 1起施行。

根據規定,電子數據是在案件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包括:網頁、博客、朋友圈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等信息,以及文檔、圖片、音視頻等電子文件。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在采集、提取過程中,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並制作記錄。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註明原因、存儲地點或者電子數據來源。

《規定》明確,對不能或者不便提取的數據量較大,或者因提取時間過長導致電子數據可能被篡改或者丟失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凍結電子數據。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鎖定網絡應用賬戶等方法。

《規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在密封狀態下隨案移送,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壹並移送。對於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顯示的電子數據,不需要隨案移送打印件。對於被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移交凍結電子數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並說明查看工具和方法。

《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重點審查傳輸的電子數據是否為原始存儲介質,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或者證書等特殊標識,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采取檢查原始存儲介質的查封、封存狀態等方法進行核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是否合法, 應當重點審查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是否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證據收集方式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規定》明確,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發表意見。

《規定》要求,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存在未在密封狀態下轉移等瑕疵且無法補正或者無法合理說明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電子數據被篡改、偽造或者其真實性無法確定,電子數據被添加、刪除或者修改,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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