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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哪些規定?股東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給其他非股東。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半數以上原股東同意。書面通知30天後沒有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的股東要入股,不入股的視為同意轉讓。讓我們仔細看看。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說明這壹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的程序。股權具有產權屬性,是有價值的,是可以轉讓的。同時,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夥的性質,公司的成立依賴於股東之間的信托關系和共同利益關系。因此,法律壹方面要確認和保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另壹方面,也要維護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本文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這種利益平衡。原則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在股東之間進行,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股權。對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份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並確認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權。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這裏所說的其他股東的多數同意是基於股東人數,而不是股東所代表的表決權數。這是因為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基於其產權處置的契約問題,而不是公司資本運作過程中的內部決策問題;它需要考慮每個股東的意願,而不是大股東的意願。是“股東多數決”而不是“資本多數決”。這樣既可以避免因少數股東的反對而否定多數股東的意願,又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股權轉讓的障礙,保證股東財產處分權的實現。為保證股東能夠行使股份轉讓權,避免其他股東不當或消極阻撓,該條進壹步規定,股東逾期未回復股份轉讓通知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需要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對外轉讓。股東向公司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即必須將其股權轉讓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同意。這也是此次修訂中的新內容。股權轉讓需要想轉讓股權的股東和其他股東之間形成同意對外轉讓的共識,並且這個共識過程要以書面形式進行。欲出售股份的股東應當以書面通知方式表達意願,其他股東也應當以書面回復方式表達意願。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壹是便於判斷股東是否達成壹致,因此具有證據效力;二是當股東身份因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時,也會導致壹系列後續法律程序的啟動(如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等)。),而這些程序需要以書面材料為依據。該條明確規定了其他股東回復的期限,即其他股東應當自收到股權轉讓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回復。規定了最長30天的回復期限,既考慮了其他股東慎重權衡決策的需要,也考慮了轉讓方及時轉讓股權的需要。該條確認了現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即其他股東,包括同意轉讓的股東和不同意轉讓的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不同意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視為同意轉讓”,本條第三款規定的不是義務而是權利。然而,這壹權利受到“在同等條件下”的限制。所謂“條件”,是指股權轉讓方要求的對價,主要是股權轉讓的價格,包括其他附加條件。只有當公司其他股東買賣股份的條件低於公司外部受讓方提出的條件時,才能將股份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人。實踐中,多個股東同時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此,該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這裏的‘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可以理解為股權轉讓時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所認繳的出資份額。該條規定了股東轉讓股權的壹般原則,同時賦予了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單獨規定的權利,以體現股東的意思自治。需要指出的是,在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條件下,轉讓股權的股東已認繳出資,但未足額繳納的,有義務將出資不足的情況告知受讓人,受讓人應當承諾在成為公司股東後繼續繳納出資。股份轉讓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辦理。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兩個以上股東協商購買比例。如果約定不成,他們會按照購房出資比例優先購買。股東以外的其他人出價高於原始股東。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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