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壹個非常重視法制建設的封建王朝。根據其政治、經濟、文化、科學發展的需要,在繼承唐律的基礎上,制定了非常詳細的法律,體現了壹對壹的王者自主。為了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制定了嚴格的程序法。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詳細的審判程序和嚴格的監督機制;過去民事訴訟法對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起訴狀的撰寫、書證的作用、審理期限、官員的判決等方面的規定並不多見。宋代民事審判程序不嚴格,刑事審判沒有制約機制。深受“道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思想的影響和支配。特別是南宋後期理學占主導地位後,儒家道德教育在民事審判中的主導作用更加突出,導致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越來越大。從0755到79000的大量現有案例反映了這壹趨勢。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南宋名臣在民事案件審理和判決中的思想和行為,展示他們的審判精神。壹、審判安撫人心原則在中國封建社會的宗族型訴訟中,壹個無辜家庭的生產生活,其中壹個被稱為公主,構成了社會的基礎。父親、兒子、兄弟、親戚和朋友之間的和諧是穩定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宋代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刺激了人們對財富和利潤的追求,沖擊了傳統儒家義利觀。對財富和利潤的追求,貪利忘義的傾向,訴訟的傾向,嚴重損害了儒家倫理。在這種新的社會環境下,為了儒學的生存和發展,宋儒學提出了正義理論。用這個理論來附加儒家倫理,使之成為正義的化身;為了維護儒家倫理,壹切違背封建倫理的思想和行為都作為人的欲望而被拒絕。社會的最高道德標準是維護自然的正義,消滅人的欲望,從而強化了儒家倫理的社會地位和作用。宋代儒學的目的是消除人的欲望,以維護儒學的正統地位,穩定社會秩序。但在社會現實中,貪利忘義,喜歡訴訟,既傷害了儒家所提倡的教育,又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這也與封建禮教格格不入。出於審美教育的需要和濃厚的風俗習慣,南宋名臣以民事糾紛為指導原則進行審判。政府官員稱之為解決訴訟的更好的人,他們對訴訟的弊端,尤其是小利訴訟的利弊發表了很多意見。甄秀說兄弟和家人是最大的恩情,所以我們不能為蠅頭小利而爭論,我們不能。不要生氣,提起訴訟。喜歡打架的人是害死自己的根源;訴訟律師是破碎家庭的基礎。黃幹認為,只有父子輕於相棄,夫妻輕於離別,兄弟輕於相告,才能安定團結,和睦相處,否則就會導致遷徙、饑餓、焦慮的後果。胡適璧把訴訟的弊端說得淋漓盡致。他說打官司壹開始並不是壹件美好的事情。它毀了壹個人自己的事情,毀了壹個有錢人的家庭,讓小官吏們批判討飯,鄙夷侮辱,跑路,奸淫擄掠。與宗族的訴訟傷害了宗族的善意;和鄉黨打官司,有損鄉黨情誼。幸運的是,我們贏了,我們吃了很多苦。可惜我們輸了,雖然很後悔。名人的目的是為了深入分析訴訟的弊端,以使人們停下來。
所以他說他只把善和美作為第壹意義。名人這種有情有理的說教,也是為了實現讓別人放心的根本原則。二是調判結合的審判模式。南宋時期,在民事糾紛的審理中,名人采取調解與判決相結合的審判方式,采取順其自然的原則。名人為了對訴訟當事人進行道德教育,表達正義感,接受審美教育,確實非常重視調解。只有雙方各執壹詞,調解不成,才會采用判決的形式。從很多名人的判決中可以看出,調解有兩種,壹種是政府直接調解,壹種是指使親戚鄰居講和。無論哪種調解,都是為了和平。政府調解政府調解的訴訟案件,大部分是壹方明顯違法。但由於種種原因,如果依法判決,可能收不到與友好家庭和解的訴訟效果。這些案件大多是司法人員自己知道的,經過多方勸說才得以解決。振秀說:大部分涉及血肉的官司都是公開的,往往會變異,各行其是。這說明政府調解不僅符合美育原則,而且是相當有效的。比如劉克莊在審判Shedier的時候,就解除了婚約。如果她遵守規則,她會停止表達敬意。但劉克莊並沒有拘泥於語法,而是用多種方式說服她。壹方面,謝娣父女,解除婚約的S,詳細推理,從長計議;另壹方面,勸說劉英母子說已經開始訴訟。就算結婚了,又怎麽能見面呢?與此同時,香曲的親屬也和解了。經過六次勸說,兩次長時間確認,最終調解成功,各自給出了自己的理由。也就是出具了調解書。再比如Janice -2 Media娶了吳沖-5的女兒。吳2000以婚姻不便為由改姓,將吳賣給翁77。他的兒子成了他的妻子。吳崇武知道後,把女兒接了回來,嫁給了李三九。有壹句話叫翁啟慶涇縣。按照法律規定,賣武、吳崇武再嫁女兒是違法的。有必要把吳還給翁琪琪的兒子。然而,吳在與李三九結婚後懷孕了。對此,劉克莊並沒有簡單地依法作出決定,而是把翁奇奇引上了廳堂,這是對其利益的隱喻。他說他時不時有孩子,所以想回來。萬壹生產過程中出了什麽事,吳崇武和李三九都會舉報。在劉克莊的勸說下,翁琪琪欣然歸還,不願意接受,但懇求監獄歸還彩禮。通過調解,訴訟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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