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註冊對象
是基於不動產登記和營業嗎?法人登記為主,其他有成年人監護登記或者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是基於不動產登記法、商事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以及民法對動產和債權轉讓的要求的特殊情況。不動產的登記詳細如下,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供參考。
生意?法人登記是指以壹般盈利為目的的公司或社會組織。對金融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利法人、合作協會等其他非營利性法人的內容進行登記的制度。即公司或法人的目的、所在地、董事和監事都記載在登記簿上。公司必須註冊才能成立。隨著國家扶植新投機企業的政策,通過2005年7月第16號法律第86號《公司法》的實施,放棄了最低資本制度,預計今後申請公司註冊的數量將會增加。
所謂成年人監護登記,是指日本對因精神殘疾而缺乏或不具備足夠辨認事物能力的20歲以上成年人指定類似監護人的制度。法院基於申請,根據他辨別事物的能力,判斷他是被監護人、被保險人還是被資助人;監護人、監管人或資助人的姓名與受他們保護的人的姓名壹起記錄在登記冊中。
所謂的動產?債權轉讓登記是指針對轉讓合同和在固定期間內不能妥善處理的動產或債權的轉讓,通過登記的形式賦予其對抗的要件的方式。應經濟界要求,是若幹年後建立的註冊制;目前,有相當多的人申請註冊。
③不動產登記法
《不動產登記法》第1條123,2004年6月18)明確規定,為保護國家權利,促進交易安全順暢,有公示不動產表示及相關不動產權利並登記的制度。明治初年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此後幾經修改,最後將上述法律制定為新的不動產登記法。除不動產登記法附則外,本文共164條,不動產登記令(2004年第379號令121)共24條(附表壹頁,可細分為75項)。不動產登記規則(2005年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8號)有246條規定(附件格式及附表第12條),不動產登記交易辦理程序標準(2005年2月25日第456號)有146條規定(附件格式及附表有日本不動產登記以上述法律法規為依據。
2.不動產登記
(1)登記權。
登記,是指對土地、建築物等不動產的表現,或者對不動產的下列權利的保全、設立、轉移、變更、限制或者消滅。
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優先購買權)、質權、抵押權、租賃權(租賃權)、采礦權。
所謂不動產表象登記,在土地之際,就是在登記簿上公布其位置、地號、地契、占用面積;建築物按照其位置、門牌號、類型、結構和建築面積進行登記。土地的分割合並、占用面積的更正、土地項目變更登記也屬於其中。除了單獨和組合筆的創造性登記外,新建築物和附加物的登記申請是強制性的;未履行這壹義務的人將被罰款。為了避免現場與登記簿不壹致,業主也要承擔責任(《不動產登記法》第四十七條第1項、第164條等。).
在其他國家,土地登記冊可能不會涵蓋所有土地,但在日本,沒有在登記冊中登記的土地非常罕見。
所謂權利登記的例子數不勝數,如因出售建築物而進行的所有權轉移登記、因父母死亡而進行的土地承諾登記、為確保通行而進行的地役權登記、還清貸款時的抵押註銷登記等。
在日本,與其他國家不同,土地和建築物都有自己的登記簿,並且是單獨登記的。但在抵押之際,不言而喻,有很多人為了登記權利的抵押權人獲得更多的法律效力,將土地和建築物壹起登記。
②常用圖
登記處備有地圖和建築物地圖(同壹法律第14條)。任何人都可以通過支付壹定的費用來閱讀;這是通過確認圖紙來判斷土地和建築物的位置以及正確區域的結構。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專家所說的14地圖並沒有完全覆蓋日本所有的土地,這是事實。雖然政府正忙著準備14地圖,但據傳至少需要50年。
所以用所謂的公眾人物來補充。目前,公共計劃與登記簿壹起放在登記處,但它最初是作為固定資產稅由稅務部門保管的。幸運的是,公共地圖幾乎覆蓋了日本所有的土地,因此在登記土地區劃時被用作信息。在法律上標註不正確的地圖上,無論是在野外還是在登記簿上都應該屬於壹個廣大的區域,但相對於相鄰的狹窄區域所畫的較窄的例子,它卻分散在各處。此外,還有那些土地形狀與原地不同的。但是,在如何有壹個地號,什麽地號與土地相鄰的問題上,分歧不大。所以實際申請註冊的時候沒有任何不便。
③申請人
在登記過程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權利登記人和登記義務人應當如此(同壹法律第60條)。所謂登記權,是指買賣合同的買受人通過申請登記取得權利,出賣人為登記義務。
申請註冊時,除了未成年人,因為任何人都可以自己做,那麽申請人或者註冊權指的是誰呢?凡有義務報名者,可自行前往報名處或郵寄報名申請。然而,據估計,5%的註冊案例是自行註冊的,大多數案例是由具有國家資格的專家代表他們從事註冊申請過程。這就是實際情況。
意味著登記可以由具有國家土地房屋測量員資格的代理人申請,另壹方面司法書記員可以申請權利登記。也就是說,登記申請和權利登記申請分別由法律規定的不同資格的人提出。
申請人的數量,包括專家作為代理人,使用計算機網絡,而不是親自持有申請是罕見的;目前還在逐步推廣中。
④註冊的有效性
權利登記是對抗的必備要件,除了某些例外,它不是有效要件(合同的有效要件)。比如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可能因為沒有登記就不需要申請登記。但其實日本買地不辦理過戶登記的例子應該是不存在的,除非有特殊情況。
壹般來說,土地買賣的交易是賣方提供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所必需的書籍,書籍經司法抄寫員確認後,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款,然後由司法抄寫員代理,帶著申請表快速前往登記處,這是壹般情況。關於註冊申請,司法書記員可以作為買賣雙方的代理人。
在日本,不動產登記沒有公信力。因為在不動產登記法制定之時,日本雖然參考了其他國家的法律,但在受理方式上可能有其原因,最終采取了不交公信力的立法;其他資料中有詳細說明。
⑤註冊申請
註冊申請應在準備好以下要求後提出:
註冊申請(參見附件申請表1)
登記免稅原則上是現金繳納,也可以附印花稅紙。
附上附書。
申請註冊的註冊義務須由註冊主任在申請書後以書面形式確認。關於土地銷售的所有權轉移,作為賣方的登記義務,必須按照附件申請表的格式提交以下文件,並附在登記申請表上,以確保其適用的意義。只有在檢查完以下所有書籍後,才能完成註冊。(參考所附簡歷事項證明1)
證明登記理由的資料(土地銷售證明或銷售合同或其他類似的書面形式)
司法書記員註冊委托書(由註冊義務人填寫並蓋章)
印鑒證書(該證書以書面形式明確屬於印鑒,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登記事項證明(登記義務人為法人的,證明代理權限)
註冊識別信息(或稱為權利證書的註冊完成證書)
當需要第三方的許可、承諾或同意時,可以判斷存在書面許可、承諾或同意。
⑥委托註冊
如前所述,權利登記的原則是* * *有申請,但委托登記是例外。這僅限於壹般稱為公務的場合,即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或法院申請登記,還有壹種特殊的登記稱為委托登記。作為縣道用地,縣裏買的地就是這樣的例子。雖然註冊原則上應該是壹樣的,但是如上所述,官辦可以通過委托註冊的方式單獨申請註冊。(參見附件委托單1)
本縣購買的土地作為縣道用地進行委托登記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證明登記理由的資料(土地銷售證明或銷售合同或其他類似的書面形式)
司法書記員註冊委托書(由註冊義務人填寫並蓋章)
印鑒證書(該證書明確屬於書面印鑒)
登記事項證明(登記義務人為法人的,證明代理權限)
如果有官方的委托登記,和壹般的申請案件是不壹樣的。理由是政府機關參與沒有錯誤,只需要附上簡單的書就可以了。另外,官職為權利人時不征收登記執照稅。
在委托登記中,包括為提高農業用地的便利性而進行的土地改良登記、為促進住宅用地的使用而進行的公共設施新改建或土地用途更新登記、以及土地使用者為公益目的而強制取得所有權等。其中,關於征地用途的部分將只介紹其登記程序。
3.土地使用權登記
在作出啟動裁決程序的決定後,征收委員會委托對裁決程序的啟動進行登記(《土地征收法》第45條之二)。(委托形式見附件2。)
這個登記是限制處分的登記,所以會確定很多權利,避免權利變動的混亂。(參見所附的簡歷事項證明2)
關於收集和使用的程序,將省略這壹條;只有在最終裁決的場合,需要土地的企業才可以單獨申請土地使用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118條第1項)。這種登記也是* * *原則的例外之壹。此外,當國家或地方公共組織是需要土地的企業時,官方辦公室必須委托進行土地使用登記(同壹法律第2項)。
通過征集取得的所有權雖視為原取得,但其登記方式與買賣等特定承諾的所有權轉移登記采取相同的形式。而且,雖然時效取得的所有權也是原始取得,但其登記是壹樣的。
需附材料包括受理裁決書原件(含調解書原件等。)和證明該裁決未失去效力的書面材料或材料,如受理委員會的證明。(見附件委托書表格3)
申請或委托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時,需指定已消滅權利或無效抵押權的登記,登記人接受上述指定後依職權註銷登記。此外,登記員也應根據其權限取消裁定程序的登記。
4.受公眾委托的全國司法作家協會。
以郡為單位,每個郡都有壹個司法書記員協會,該協會屬於法人團體,受委托進行登記(《司法書商法》第68條)。隸屬於本協會的司法抄寫員是正式辦公室的代理人,提出委托登記申請,並作為申請的代理人。這是協助做公益的司法抄寫員的重要工作。為了統壹縣級公* *委托註冊司法作家協會,還有壹個全國公* *委托註冊司法作家協會協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