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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常見問題及爭議處理方法

建築工程中常見問題及爭議處理方法

建築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在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或原有固定資產的建造。以下是我為您整理的建築工程常見問題及糾紛處理方法。歡迎閱讀瀏覽。

壹、建設工程合同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

1,建設工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

2、對於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與招標文件、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壹致;

3.承包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後,不得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違背的補充協議。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壹般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的專用條款可以參照國家頒布的有關合同示範文本擬定,特別註意以下條款:

(1)項目名稱、地點、範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個工程的開竣工工期和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的保修期限和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和支付,工程價款的結算和支付方式;

(六)提供設計文件、概算和技術資料的日期和方法;

(7)材料的供應和材料進場的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糾紛;

(10)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註:如果項目涉及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的資金,可能需要采用FIDIC條款。其他類型的建設項目也可參照FIDIC條款起草和簽署相關合同文本。

(三)用人單位的主要義務和責任

支付工程款是發包人的法定義務,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工程款。應按期支付的工程款包括合同約定的預付款(備料款)、進度款和結算款,以及已達到合同約定條件應返還的質量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保修金。

發包人應履行以下主要責任和義務:(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設備;(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4)接受已完成的工程,並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四)承包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單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相關特殊工種證書的操作人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2)接受用人單位必要的監督;(3)承包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建設;(4)負責工程質量保修。

(五)建設工程合同終止的條件和法律後果

1,發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1)因承包人原因,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絕在發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修復的;(2)工程主體結構驗收或者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拒絕修復或者無法修復的;(3)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經發包人催告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完成工程;(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再繼續施工;(五)建設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違法分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2、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

(1)發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未能履行其他約定的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的。發包人有上述情形,承包人無力施工,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終止後,如果工程通過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結算條款支付相應的工程款。竣工工程驗收不合格,但經修復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

註:在提出終止合同時,應註意並履行以下事項:

(1)行使撤銷權時應書面告知對方;

(二)法定或者約定期限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沒有法定或者約定行使撤銷權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終止後,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

(5)合同終止後,合同雙方還應履行通知、協助、交接、保密等合同後義務。

(六)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情形和法律後果。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合法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施工的;(三)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但未進行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四)承包人違法分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2、無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結算及法律責任。(1)合同無效時,根據工程是否合格,會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2)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合格後,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的,發包人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2)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承擔承包人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的返工、返修、停工、窩工及損失。(三)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沒收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獲得的利益,出借合法資質的施工企業所獲得的利益,借用資質簽訂合同的無資質實際施工人所獲得的利益。

註:(無效合同效力的補正)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七)不可抗力的情況及註意事項。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所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時,承包人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並在最短時間內將損失情況通知發包人。承包人未及時采取相關保護措施或者未盡快履行通知義務,導致損失擴大的,承包人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註: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結束後及時提供證明。

(八)預付款條款的效力及其處理原則和方法。

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與發包人的約定,承包人不要求發包人先行支付工程款或者部分工程款,而是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施工。工程建設到壹定階段或工程全部完工後,發包人提前支付工程款的條款應視為有效。建設項目資金和利息的規定及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1)發包方與承包方是否約定墊付資金及利息,會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①只約定墊付資金,沒有約定利息,承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支付利息;②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2)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預付款的計息標準,但雙方約定的預付款計息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無效。

二、工期的確定、延期和延長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1.工程開工和竣工日期的確定合同對開工和竣工日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開工日期可以以發包人發出的開工通知為準,竣工日期可以以承包人發出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準;如果發包人要求修改,竣工日期應為承包人將修改提交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2.導致工期順延的情況:(1)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圖紙和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致使施工無法正常進行的;(3)發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簡稱指定代表)未能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示和批準,致使施工無法正常進行;(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5)壹周內,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6)不可抗力;(7)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未及時檢查;(8)發包人未能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註:出現合同約定的上述情況時,承包商應及時做好書面記錄。

3.催告發包人延期的義務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催告發包人履行義務。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履行義務的,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窩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註:工程延期時,承包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或其指定代表。

4.承包人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能履行義務的,停工時間從催告之日起計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註:暫停施工和復工都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建設項目資金確認和支付中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1.工程竣工結算的確認與支付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對竣工結算條件的接受,承包人可以主張以竣工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註:承包商應根據合同盡快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合理時間內給予答復,如有異議,可壹並提出,但合同對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2.工程款延期支付的責任發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要求發包人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停止工程建設,解除合同。利息從約定付款日的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合同未約定付款時間或按合同約定難以確定工程款拖欠的,從工程交付次日起計算利息。

3、?黑白合同?工程款結算確認是對同壹建設項目簽訂兩個不同版本的合同,壹個是備案的中標合同,另壹個是在工程價款、工程質量或工期等實質性內容上與備案的中標合同不壹致的合同。備案的中標合同應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固定價格結算的確認固定價格合同是指承包人和發包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工程價款的結算進行了確認。無論盈虧,無論實際工程量多少,都不需要再進行結算。只要合同完成,開發商就應無條件支付合同中約定的固定價款。對於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的工程價款,不需要通過評估確定工程價款。

5、項目利息的計算標準在計算未付項目資金利息時,未付項目價款的本金金額應具體明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6.工程利息起始時間工程價款利息起始時間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支付。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1)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3)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起訴日期。

四、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過程中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1.雇主指定材料和設備。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同約定由工程承包人采購的,發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為工程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家或者供應商。

2.發包方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承包方供應發包方供應的材料和設備,並對發包方供應的材料和設備的質量負責。

3.承包商采購的材料和設備雇主不得為承包商采購的材料和設備指定制造商或供應商。

動詞 (verb的縮寫)建築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

1.承包商的履約保證金承包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履約保證金。如果履約保函的形式不明確,承包商應提供母公司保函或銀行保函代替保證金。註:在承包人提供履約保證金之前,發包人可以拒絕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工程保險雇主應自行為建築工程或安裝工程投保壹切險。通常情況下,雇主也可以通過招標或談判的方式指定壹家保險公司,以獲得更全面的保障。承包人應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員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施工企業外籍員工辦理綜合保險。

六、工程質量和驗收過程中應註意的法律問題。

1.隱蔽工程的驗收當承包人接到發包人通知後未及時驗收隱蔽工程時,不僅可以順延工期,而且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工程竣工驗收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未組織驗收或提出修改意見的,可視為認可竣工驗收報告。

3.擅自使用建設工程的後果。發包人未經驗收使用工程的,不得因工程使用部分質量不合格及由此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向承包人索賠。但在合理的使用年限內,承包人仍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並承擔民事責任。

4.實際竣工時間的確定雙方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1)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二)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但經修復合格的,以實際竣工日期為重新驗收日期;(3)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四)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由發包人使用的,實際竣工日期為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

5.竣工驗收備案承包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由發包人提交的,故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不應以竣工驗收備案日期為準。

七。工程簽證和索賠

(1)工程變更承包人發現發包人變更設計、增加或減少工作量的圖紙或變更技術要求時,應及時要求發包人書面確認,並按約定程序向發包人提交工程變更價款調整報告。

(二)工程索賠的概念、特點及方法和技巧。

1,定義。工程索賠是指任何壹方因未能取得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延長工期、賠償損失的書面確認,而在約定期限內向另壹方提出索賠的壹種權利。這是單方面的要求。

2.索賠的法律特征是:

(1)與工程簽證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不同,工程索賠是雙方未達成壹致的結果,是單方面的權利主張,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2)與工程簽證所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的特點不同,工程索賠所涉及的利益尚待確定,是壹種預期權益;

(3)與工程簽證壹般不依賴其他證據不同,工程索賠是對未確認權利的單方面索賠,必須依賴證據。

3.工程索賠的方法和技巧。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的索賠程序,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各項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承包人可按下列規定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時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相關證據;

(2)在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雇主發出索賠通知;

(3)如果發包人在收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承包人進壹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發包人在10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索賠已被批準。註:承包商應註意施工過程中的資料管理,當出現合同約定的索賠時,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提出索賠。

(3)工程簽證的概念、特點、方法和技巧。

1,定義。工程簽證是工程合同雙方同意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補充協議。經雙方書面確認的簽證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證據。

2、簽證的法律特征是:

(1)工程簽證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結果,是雙方的合法行為;

(2)工程簽證所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的證據;

(3)工程簽證是施工過程中的壹項常規工作,壹般不依賴證據。

3.承包人在簽發工程簽證時應註意的事項:如果由於承包人以外的原因造成進度延誤、工程變更、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發包人違約等原因導致承包人增加成本和費用,應要求發包人盡可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簽發簽證。

(4)工程量的計算

如有工程量爭議,應根據雙方在施工過程中達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單、工程和解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如果沒有簽證等書面文件,當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時,其他試圖證明工程量的不成文證據,經過舉證、質證等法定程序,可以作為壹定條件下計算工程量的依據。

八、實際施工利益的保護

1.實際施工人包括違法分包的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承包人、無資質的承包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

2.實際施工人可以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當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遲遲不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時,實際施工人也可以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根據不同情況追加分包人或非法分包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3、發包人、承包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情況明確,將導致發包人承擔不同的責任:

(1)發包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形明確的,發包人默許施工人施工的事實,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實際履行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對未支付的工程款負責;

(2)發包人對承包人轉包或違法分包不知情,發包人只在未支付工程價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九、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六個月內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受償權應滿足以下前提條件:(1)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2)承包人書面敦促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三)逾期仍不支付的。優先受償權的行使,不得侵害已支付大部分購房款的消費者作為商品房買受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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