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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的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

壹般來說,就像法律規則通常代表道德規則壹樣,法律權利通常可以被視為道德權利的法律體現。比如,壹個人應當享有生命、身體、貞操不受任意侵犯的權利,這是道德原則,然後由法律規定,以便借助國家的強制力予以支持和保護。法律規則和法律權利是通過國家意誌表現出來的,但其背後主要是道德原則和道德權利,不能視為統治者的任意安排。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道德觀念、法律規則和權利分配也是不同的。

然而,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之間的許多差異也值得註意。壹個人可能享有做某事的合法權利,但做某事是不道德的;相反,壹個人可能享有某種道德權利,但這種權利是不受法律支持的。因此,有些權利是道德的,而不是法定的;有些權利是法律上的,而不是道德上的;有些權利既是道德的也是法律的。因為法定權利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也可以通過立法予以變更或取消,而道德權利不僅可以被國家權力和立法取消,而且是確認或批判國家權力和法定權利的依據。壹個處於不利處境或訴訟中的人雖然關註並需要法律權利,但不是廣義的道德權利,法律權利並不能夠像壹些現代法學理論甚至道德理論所希望的那樣證明自己,它必須有道德原則的支持。尤其明顯的是,法官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往往會求助於道德原則或道德權利的概念。

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的區別還體現在效力上。“甲方對乙方有法定權利”,是指乙方對甲方有可由法院履行的義務,甲方有實在法確認的請求權。所以,壹個人的合法權利就是對特定法人提出要求,並通過法律保障來實現的權利。“甲對乙享有道德上的權利”,雖然也意味著乙對甲負有某種義務,但這種義務不壹定具有法律約束力。比如在道德上,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說實話,乙方有向甲方說實話的義務,但除了法律規定的特殊場合(比如訂立合同),甲方無權通過國家強制手段強迫乙方說實話。

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劃分,符合應然與實然的區分。深入研究它們之間的關系,對於理解法律的原則和規則、立法者和法官的角色和任務以及人權具有重要意義。

人權和公民權利的關系與道德權利和法律權利的關系相同。人權是人作為人所享有的權利。“做人”是道德判斷,不是法律判斷。因此,人權本質上是道德權利。換句話說,人權不依賴於國家法律。即使法律剝奪了公民的權利,也不可能剝奪人權。因為每個人享有人權取決於他作為壹個人的道德資格,而不是他的公民身份。沒有公民身份的人(如無國籍人)不享有公民權利,但享有人權。公民是壹個法律概念。民權與人權的根本區別在於,民權依賴於主權國家的法律。當然,在迄今為止的世界政治中,絕大多數人屬於某個國家的公民,國家主權仍然是國際法的重要原則。因此,在壹個國家,人權應該主要通過保護公民權利來得到尊重和落實。

根據不同的根據,公民權利可以分為法定權利和憲法權利。法定權利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設定的權利,可以由立法機關按照壹般法律程序創設、控制和廢除。憲法權利是制憲會議制定的憲法所創設的權利,是對國家立法機關進行制約和限制的權利。立法機關不得侵犯這壹權利。憲法權利是公民提出違憲審查的基礎,是有限政府的保障,體現了公民與國家的對抗。

按照權利的存在形式劃分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物權。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揭示了理想權利和道德權利對實在法權利的引導和限制作用,特別是揭示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對權利的實際享有構成了權利的獨立存在形式。

基本權利與派生權利、憲法權利與非憲法權利是根據權利的種類關系和效力等級來劃分的。這種劃分對於界定權利體系、規範立法機關的權威、決定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處理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時應以哪種權利為準具有重要意義。

個人權利與群體權利、私權與公權或社會權利按權利主體劃分,公權與私權、人身權與財產權、公民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實體權利與程序權利按權利具體內容劃分。這些劃分的意義主要在於立法和教育。

根據權利義務關系的復雜程度,可以進行更多的分類。分類的價值不在於陳述事實,而在於分類所支持的理論預設。權利的定義和分類只是相對的,在某種意義上,它們只具有詞匯意義。不同的權利理論對於如何解釋權利和義務、權利從何而來、如何享有權利、權利和義務是什麽、如何解決權利與權利義務的沖突等問題有不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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