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憲法1982,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漂亮”的憲法之壹。頒布後,經過1988、1993、1999三次修改完善。特別是在今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人權、私有財產保護等壹度被西方國家攻擊的敏感問題,得到了憲法明文規定的保護,從而在形式上更加完善。雖然遷徙自由權等人們的期待並未寫入憲法,但此次修憲所凸顯的積極意義足以讓人振奮。
與其他部門相比,憲法的地位十分冷清,這似乎很難與國家根本法的地位相匹配。然而,近日來,幾起涉及憲法的案件讓人們對憲法的討論空前激烈。
“始作俑者”是山東“化名上學”案。關於本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侵犯公民姓名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關於憲法權利(受教育權)。公民基本權利的司法保護範圍已經擴大到所有受侵犯的領域。因此,有人將此案稱為“中國憲法司法第壹案”。
2003年的“孫誌剛在押期間死亡”案,無疑是中國法治進程中又壹個標誌性案件。許多法學家希望以此案為契機,啟動我國的違憲審查程序。雖然這個案件最終導致了收容遣送令的取消,但人們更期待的違憲審查程序卻始終沒有啟動,給我們留下了深深的遺憾。隨後《南方周末》刊登了壹篇發生在河南洛陽中院的文章,因法官在判決書中宣布與《種子法》相沖突的地方性法規無效而受到行政處罰。央視的法制報道節目也剪輯播出了這壹事件。當地方性法規與其上位法發生“打架”時,如何處理的問題再次被提出,關於違憲審查的爭論也再起。
接下來的乙肝歧視案例更是觸目驚心。浙江大學畢業的大學生在國家公務員招考中因乙肝歧視被謀殺,被判死刑。2004年4月2日,安徽省蕪湖市乙肝歧視案宣判。最終,由於行政行為證據不足,被告被判敗訴。雖然兩次判決都“成功”避免了直接引用憲法,但血腥的結果迫使人們不得不再次正視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和實現。
上述案件在我國產生如此出乎意料的反響,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民的憲法權利保護意識普遍薄弱。在很多人看來,從實現的程度上來說,憲法似乎成了壹部休閑法。相當多的人認為中國是壹個沒有憲法的國家。雖然有學者對此不以為然,但實踐中公民使用和實現的憲法權利與憲法文本中確認的權利相差甚遠,這是不爭的事實。在人們眼中,許多企業違反了憲法精神,如不合理地排斥女性,設置不合理的年齡限制。職業招聘中的不合理條件,如湖南省公務員體檢標準,要求女性必須具有正常的第二性征和對稱的乳房(今年對該規定進行了部分修改)。這些明顯違背憲法精神的現象,在人們眼裏也成了常態。我們只知道自己是這些盒子的奴隸,被動地接受它們,而不去反思它們是否合理。相反,在很多憲政發達國家,雖然憲法對公民權利的承諾沒有中國那麽激動人心,但即使是像英國這樣的很多國家也沒有成文憲法。但他們的人權保護記錄足以讓我們汗顏。西方憲政發達國家憲法成功實施的原因是什麽?我認為是因為他們建立了運行良好的憲法訴訟制度,使憲法司法化。在用盡其他可能的救濟手段後,本國公民可以利用這壹制度向憲法司法機關提起憲法訴訟,使自己的權益得到司法保護。早在1803年,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就拉開了美國憲法訴訟的序幕。此後,以違憲審查為基礎的憲法訴訟制度在美國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在世界上140多個憲法國家中,有60多個國家通過普通法院對憲法訴訟進行裁判,30多個國家設有憲法法院。雖然不同國家在憲法訴訟中采取的形式不同,但不難發現,憲法作為最高法律,在這些國家的司法機關都得到了適用,從而充分發揮了憲法的作用。反觀我國,連最基本的“憲法是否具有直接約束力,能否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至今都沒有定論,更不要說實踐中的運用不盡如人意了。只宣示實體權利而不設定程序保障的法律,習慣上被稱為軟法,其比喻意為“沒有牙齒的法律”,因為這樣的法律是咬不死人的,這的確是對我國憲法尷尬狀態的形象比喻。
沒有訴訟,就沒有憲政。依法治國的本質是依憲治國。沒有憲法訴訟,憲法的生命肯定會終結,更不用說立憲主義。憲法中的許多公民權利是以部門法的形式通過程序來保障的,但這畢竟不能涵蓋憲法所包含的所有權利。憲法條款具有綱領性和前瞻性。部門法沒有也不可能完全實現憲法規定的權利。因此,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應首先尋求部門救濟,但在窮盡所有救濟手段後,公民權利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在最後環節設立憲法訴訟作為最後的維權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建立和完善我國憲法訴訟制度是我國法治化進程中的必然選擇,是任何力量都無法阻擋的趨勢。中國傳統的法制觀念讓很多人認為公權不可訴,但這種錯誤的觀念已經被歷史進步的車輪逐漸碾壓,而1989年開始實施的《行政訴訟法》促進了這種觀念的消除。公權的可訴性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法律本身應該具有司法適用的特征,作為根本法的憲法也不例外。憲法是公民權利最基本的保障。如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具備壹定的司法適用性,公民的基本權利可能得不到保障。在我們傳統的法學教育和法制宣傳中,憲法與壹般法的區別被誇大了。憲法作為法律的壹般屬性,即普遍適用性,被忽視了。壹些看似維護憲法權威的措施,比如最高法院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不能直接引用憲法條文等等。,有架空憲法的實際效果。因此,我們必須恢復憲法作為法律的本來面目,這是憲法實現和發展的前提。
展望中國未來的憲法,我認為與現行憲法最基本的區別是,公民可以對其他公民或公共權利的侵犯提出憲法申訴。當然,這種申訴是有條件的,即當事人已經用盡了所有救濟手段,即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已經被基本法具體化,可以利用基本法的規定進行救濟。在基本權利沒有具體化或者無法涵蓋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允許司法機關在審判中直接適用憲法的相關規定,無論這種司法機關是憲法法院這種類似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獨立憲法司法機構,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為專門進行憲法審判而設立的憲法法院。
總之,實施憲法訴訟是中國憲法獲得生命力的必然要求,是中國最終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憲法真正實現從憲法到憲法轉變的必然要求。盡快在我國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是無數法學學者的最大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