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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保險的範圍

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雇傭的員工在雇傭過程中遭受與業務有關的意外事故或國家規定的職業病,造成傷殘或死亡,由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承擔醫療費用和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付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壹種保險。

雇主責任險條款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確保被保險人因其員工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獲得賠償,特制定本保險。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國境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合同期間,被保險人的員工在受雇期間遭受與保險單載明的工作有關的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保險公司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被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下列經濟賠償責任:

(壹)死亡賠償金;

(二)殘疾賠償金;

(3)誤工費;

(4)醫療費用。

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在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內,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必要的、合理的訴訟費用。

在保險期間,本保險單項下保險公司每次賠償的最高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單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免除責任

第四條保險公司對下列事項不承擔責任:

(1)被保險人的雇員因職業病、傳染病、分娩、流產及上述原因導致的醫療或診斷以外的疾病致殘或死亡;

(2)被保險人自傷、自殺、打架、鬥毆、犯罪及無證駕駛各種機動車輛造成的殘疾或死亡;

(3)被保險人的雇員因非職業原因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而殘疾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導致殘疾或身故;(可以付費)

(5)被保險人直接或唆使他人故意騷擾、傷害或性侵害其員工,直接或間接導致其員工傷殘或死亡;

(6)任何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罰款和罰金;

(7)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雇員的責任;

(8)被保險人的雇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傷殘或死亡;

(九)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以外的醫療費用;

(十)超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

(十壹)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

(十二)住宿費、陪護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生活護理費、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撫養費;

(13)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罷工、暴亂、內亂或被保險人的雇員因核輻射而致殘、死亡或患病;

(十四)因Y2K問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

(15)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限

第五條除保險單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

補償治療

第六條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交保險單、相關事故證明、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學證明、醫療費用原始憑證以及保險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有效證件和資料。保險公司應及時審核,保險賠償金額壹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保險公司應在十日內壹次性支付賠款結案。

第七條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的員工名單,對每壹名被保險人造成傷殘、死亡的員工,在賠償限額內支付下列賠償金:

(1)身故賠償:以保險單約定的每人身故賠償限額為限。

(2)傷殘賠償:根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

並與國家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GB/T 16180-2014)進行比較?[1]?(以下簡稱《傷殘鑒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對應的賠償限額是指傷殘等級對應的以下“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個人的死亡賠償限額後得到的金額。

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

壹級100%

中學80%

三級70%

四級60%

五級50%

六級40%

七年級30%

八年級20%

9級10%

十級5%

傷殘項目對應傷殘鑒定標準中兩項的,兩項為不同等級的,以等級最高的壹項為傷殘等級,兩項為同壹等級的,以等級以上的壹項為傷殘等級;傷殘項目對應傷殘鑒定標準中三項以上(含三項)的,以本等級中最高壹級以上的等級為傷殘等級。但在任何情況下,傷殘等級不得高於上表規定的等級。

(3)損失的時間費用

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員工因疾病或受傷而暫時不能工作(因工誤工費持續五天以上:經醫院證明按以下公式計算賠償:當地最低工資/30 *(暫時不能工作的實際天數-5天),最長賠償日為365天,並以保單約定的每人死亡賠償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的職工在支付本條第(三)項規定的誤工費後身故或者被傷殘鑒定機構診斷為1-10級傷殘的,被保險人就同壹保險事故申請本條第(壹)項規定的身故賠償或者第(二)項規定的傷殘賠償的,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當扣除保險公司已經賠償的第(三)項規定的賠償金額。若被保險人已就其雇員的同壹保險事故獲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或第二款規定的傷殘賠償金,則不能申請第三款規定的賠償金額。

(4)醫療費用

保險公司補償必要和合理的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床位費、檢查費(每人最高300元)和醫療費。公司不承擔陪護、餐食、營養、交通、取暖、空調等費用。除緊急搶救外,受傷員工應在縣級以上醫院或保險公司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本賠付項下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以保單約定的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限。

(五)支付賠償金

1.無論發生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單個員工支付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之和,不得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個人的死亡賠償金限額。被保險人不得因同壹保險事故為其單壹員工同時申請傷殘賠償和死亡賠償。不論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被保險人申請單個雇員死亡賠償的,

如果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傷殘賠償金,則在計算賠償金額時,需要扣除已支付的傷殘賠償金。

2.無論發生壹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雇用的每名員工的醫療費用,不得超過保險單約定的每名員工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第八條單項保險發生索賠時,如有重復保險,保險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期內,被保險人的員工因全部或部分由第三者造成的意外事故而死亡或傷殘的,保險公司按照下列約定負責賠償本保險條款第七條規定的賠償:

(1)第三人未賠償依法應當賠償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計算賠償金額。

(二)第三人已經賠償了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

1.第三者在保險合同範圍內承擔的賠償低於按照保險合同計算的賠償,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按照保險合同計算的賠償與第三者在保險合同範圍內支付的賠償之間的差額;

2.保險合同責任範圍內的第三者賠償高於按照保險合同計算的賠償,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十條投保人應當在投保時列明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發生保險事故時未列明的從業人員,保險公司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名單變更時,需在新人員開始工作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辦理更正手續。因變更或增加的員工的理賠案件未提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保單,導致員工未被列入列名人員名單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壹條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及其代表在投保時,應當對投保事項和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細的說明或者描述。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支付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應當加強業務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有關勞動保護規定,防止傷害事故的發生;壹旦發生事故,應采取壹切合理的措施來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重要事項發生變化或者保險標的風險增加的,被保險人或者其代表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並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調整保險費,否則保險公司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

(1)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在七日內或延長期限內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供事故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並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

(2)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對索賠作出任何承諾、建議或支付,否則,保險公司概不負責;

(3)在預測到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書面告知保險公司,並在收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立即發送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提起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當全力協助。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任何壹項義務的,保險公司有權自書面通知之日起拒絕賠償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任何其他業務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嚴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規定,是保險公司承擔本保險合同項下賠償責任的前提。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後,保險合同自動終止,保險公司將按日將保險合同項下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書面申請終止保險單,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短期費率的約定將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給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也可以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按年度保險費的比例向被保險人返還到期日前的保險費。

第二十壹條如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企圖以欺詐手段獲取保險合同項下的利益,或因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而造成任何損失,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合同項下對該索賠的全部權益。被保險人應負責所有損失,包括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

第二十二條保險合同項下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的,無論保險公司是否對被保險人進行了賠償,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壹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移交壹切必要的文件,並協助保險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有關本保險的壹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壹進行解決:

(壹)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定義

職業病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組織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並在保險合同期內確診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相關類別和目錄為準。

雇員

是指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接受被保險人支付的工資報酬,年滿16周歲及其他按國家規定經審核批準的未滿16周歲的特殊人員,包括正式登記的職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學徒工等。但因代理、經紀、中介等其他合同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或工作的人員,不屬於本保險合同所述的員工。

未列出的附加保險條款

本保險條款是雇主責任險(主險)的附加條款。如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經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投保人在投保時不提供員工名單,只提供員工總數和相應的崗位數。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如有增減,應通知公司在30日內更正相應工種的報名人數,並支付或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我公司按照事故發生時各工種申報人數與事故發生時本工種實際人數的比例計算賠償。

臨時退場工作附加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是雇主責任險(主險)的附加條款。如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經投保人與公司協商,被保險人的員工暫時離職

在我國,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省,被保險人在就業期間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而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補償,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國內出差和通勤附加保險條款。本保險條款是雇主責任險(主險)的附加險條款。如果主險

如條款與本附加保險條款有沖突,以本附加保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經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協商,對於被保險人的員工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因工作遭受意外傷害和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傷害,由保險公司負責承擔按主險條款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本附加險所指的上下班途中事故,是指被保險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和上下班必經路線發生的無責任或者非其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

工資附加險條款聲明

本保險條款是雇主責任險(主險)的附加險條款。如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有沖突,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本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

經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投保人在投保時按類別申報參保職工月工資標準,公司同意在計算主險條款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誤工費時,不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從申報月工資標準和實際月工資標準中選取較低者作為標準計算。

加保

1,附加第三方責任險

投保被保險人(雇主)因其疏忽或過失行為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

2.附加員工第三方責任保險

為雇員因執行公務時的過失或疏忽而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附加醫療保險

承保被保險人的雇員因疾病等所需的醫療費用的保險。在保險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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