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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壩水利樞紐工程安全保衛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葛洲壩水利樞紐(以下簡稱葛洲壩水利樞紐)的安全工作,維護葛洲壩水利樞紐和三峽水利樞紐的安全和秩序,根據《三峽水利樞紐安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規定設立葛洲壩樞紐安全區,保護葛洲壩樞紐。

葛洲壩樞紐安全區包括葛洲壩樞紐及其周邊特定區域,分為陸地安全區、水域安全區和空域安全區。

陸地安全區和水域安全區實行分區安全制度,具體範圍的劃定和調整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並公布。

空域安全區是陸地安全區和水上安全區上空的低空空域。第三條葛洲壩樞紐安全工作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專門機構管理與全民參與相結合、安全與經濟社會發展並重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葛洲壩樞紐安全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水利等部門以及三峽通航管理機構、長江航運公安機關和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負責葛洲壩樞紐的安全保衛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對葛洲壩樞紐安保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危害葛洲壩樞紐安全,對危害葛洲壩樞紐安全的行為和隱患,應當立即報告。

對保護葛洲壩工程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葛洲壩樞紐安保工作所需經費,由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規定的財政負擔體制予以保障。第二章土地安全第七條土地安全分為控制區和核心區。各區邊界周圍應設置物理屏障或警示標誌,各區出入口和重點部位應設置警戒崗或技防設施。第八條控制區是指限制無關車輛和人員接近葛洲壩樞紐,並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有效緩沖和保護的區域。

車輛和人員只能憑控制區通行證進入控制區,並按規定接受安全檢查。第九條核心區為封閉管理區。核心區應實施以下安全措施:

(壹)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出入口和重點部位設置固定崗哨,車輛和人員經接受安全檢查並與核心區通行證確認資格和身份後,方可通行;

(二)貨物憑有效的貨物轉運、出運、運入申請表通關,必要時,所有貨物在進出口處進行危險品檢測;

(三)配備視頻監控等覆蓋全區域的技術防範設施,實施全天候安全巡查。第十條進入陸域安全區的車輛和人員的通行證件,由葛洲壩樞紐運行管理單位發放和管理,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因施工作業需要運輸危險品進入陸域安全區的,應當經葛洲壩樞紐運營管理單位同意,並依法報公安機關批準。第十壹條土地安全區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壹)無有效通行證進出陸地安全區的;

(二)通過沒有交通標誌的區域或者超出通行範圍的;

(三)攀爬、鉆探、移動、破壞物理屏障或警示標誌;

(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非法運輸危險物品的;

(五)其他擾亂管理秩序、危害設施安全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進入陸地安全區或者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車輛和人員,安全保衛人員應當立即予以制止;不服從管理的,立即依法控制,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第三章水上安全第十二條水上安全區分為控制區、通航區和禁航區。各區邊界周圍應設置警示標誌,並配備警戒崗或技防設施。第十三條控制區是對擬通過葛洲壩樞紐通航建築物(以下簡稱閘道口)的船舶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非授權船舶接近葛洲壩樞紐的緩沖水域。進入管制區的船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通過水閘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事先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報告;

(二)不得運輸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禁止運輸的危險貨物;通過閘門運輸其他危險品的,應當向三峽通航管理機構報告,不得謊報、瞞報;

(三)不得進行容易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維修工作;

(四)停泊期間,除船員外,不得上下其他人員或者裝卸物品;

(五)不得搶航、超車或者進行其他擾亂水上交通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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