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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愛留守兒童的四大原則是什麽?

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意見

14年2月,提出了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總體目標——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全面建立,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救助、監護幹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事件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的環境得到改善,安全更加有保障,兒童留守現象明顯減少。

家庭負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

《意見》明確,留守兒童是指父母外出務工或壹方外出務工,另壹方無監護能力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意見》要求把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法律保護,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體制機制,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家庭監護人責任,加大關愛保護力度,逐步減少留守兒童現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意見》提出了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四項原則。

堅持家庭責任。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監護人要依法盡責,在家庭發展中優先考慮兒童利益;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托監護的監督指導,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應有的監護和關懷、親情的呵護和家庭的溫暖。

堅持政府主導。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作為各級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落實縣鄉人民政府屬地責任,強化民政等有關部門監管指導責任,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群眾組織、社會組織、專業社工、誌願者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努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形成全社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堅持標本兼治。立足當前,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著力解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缺失等突出問題;還要著眼長遠,統籌城鄉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問題。

家庭、政府、教育、群眾組織、社會力量都參與進來。

《意見》要求完善由家庭、政府、教育系統、群眾組織和社會力量共同構成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第壹,強化家庭監護的主體責任。父母應當依法對未成年子女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民工應該盡可能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帶來和他們壹起生活,或者他們的父母中的壹個留在家裏照顧他們。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未滿16周歲的兒童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獨自生活。外出務工人員要經常與留守未成年子女接觸、見面,及時了解他們的生活、學習、心理狀況,給予更多的家庭關愛。

第二,落實縣鄉人民政府和村(居)委會的責任。村(居)委會要定期走訪,全面調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要為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父母聯系提供便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詳細完整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壹人壹檔,實行動態管理、精準施策,為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提供支持;通過黨員幹部家訪、村幹部走訪、專業社工隨訪等方式,核實重點對象,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顧。縣級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監護監督工作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

第三,加強教育部門和學校的關心和保護。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教育補助政策,確保農村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支持和引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和人格積極健康發展,盡早發現和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會同公安機關,指導和協助中小學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制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孩子們增強防範非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防範意外傷害的安全知識。中小學要對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進行全程管理,通過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家長和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狀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的學習情況,提高其責任感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時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無故缺課情況,落實輟學登記、勸導返校和書面報告制度,勸導無效的,書面報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勸其返校;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幫助農村留守兒童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家庭交流。

第四,發揮群團組織貼心服務優勢。工會和* * *青年團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和少先隊員,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婦聯組織要依托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場所,為農村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和委托監護人的家庭教育指導,引導其及時關註農村留守兒童身心健康狀況,加強家庭關愛。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農村留守殘疾兒童的康復工作。關工委要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專家、教師、勞模等離退休老同誌,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

第五,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社會組織和誌願服務組織,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咨詢、行為矯正、社會融入、家庭關系調整等專業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支持社會組織和愛心企業依托學校和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設立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財稅部門要依法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建立強制性報告、應急反應、評估和援助以及監測幹預機制。

意見還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首先,建立強制報告機制。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農村留守兒童無人監護或者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者不履行監護責任、涉嫌遭受家庭暴力、涉嫌受到意外傷害或者非法侵害的,應當第壹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完善應急機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相關舉報,第壹時間開展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措施,並強制舉報責任人協助公安機關調查和應急處置。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的,應當責令其父母立即返還或者確定委托監護人,並對其父母進行訓誡;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者不履行監護責任的,應當聯系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者委托其他親屬代為照顧;以上兩種情況無法聯系到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應當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委會或者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並幫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者重新確定委托監護人。對失蹤的,要按照失蹤兒童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進行調查。對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必要時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在臨時收容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進行保護;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或者意外傷害的,應當停止侵害,依法實施保護。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完善評價幫扶機制。接到公安機關通報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居)委會、中小學校、醫療機構、親屬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安全狀況、監護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咨詢、行為矯正、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於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相關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會救助部門應當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第四,加強監控和幹預機制。公安機關應當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或者委托監護人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監護人使農村留守兒童處於無人監護、無人照料狀態,導致其發生危險且經教育拒不改變,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超過六個月,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或者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導致其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其近親屬, 村(居)民委員會、縣級民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人員或者單位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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