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很多人對公司或企業的法人和負責人有壹點誤解。有人認為兩者是等同的,法人是公司負責人,但實際上兩者並不等同,有壹定的區別。法人它是壹個組織,壹個團體,負責人是壹個自然人。那麽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
壹、公司人格混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公司人格混亂是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合,使公司成為股東或其他公司的另壹個自我,形成股東,即公司或公司的情況。公司人格混亂表現為大雜燴、業務混亂和人事混亂。公司人格的混亂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背了公司人格獨立的基本要素,構成了現代公司法中公司人格否認的最重要原因。
根據公司獨立人格制度的要求,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股東只承擔出資義務,公司獨立承擔責任。在這種制度安排下,股東對公司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這意味著股東將部分投資和經營風險轉移給公司債權人,這顯然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似乎也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但是,公司人格制度的獨立性在股東承擔相應義務的前提下,賦予了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其中最重要的義務是股東必須嚴格遵守分離原則。
分離原則是公司獨立人格制度的核心法律價值。雖然各國公司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股東應當遵守與公司人格和財產保持分離的義務,但幾乎每個國家的公司法律制度都主要是根據分離原則構建的。
根據分立原則,公司不僅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也是具有獨立責任的法律主體。在內外部人格的展示和自身財產的維護上應保持獨立和完整:壹個公司應有自己的意誌和決策機構;應當按照法定及其章程進行管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持有或者處分財產;公司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標準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還應在保持自身資產完整有效的基礎上償還債務,履行責任;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誌或者法定事由解散和終止,其資產和債務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最終處置。
所有這些環節和過程,公司是作為壹個獨立的主體從股東中分離出來而消亡的。股東不得以任何法定和約定的方式將任何個人的意誌強加於公司,股東不得任意支配和處分公司財產或通過公司為自己謀取不正當私利。
公司之所以具有獨立人格,是因為其財產和責任獨立於其出資人,這是前提條件和實質內容,因而具有自己獨立的組織機構、名稱、住所、業務等。因此,基於人格困惑的外在表現,企業人格困惑可分為大雜燴、組織困惑和業務困惑。
通常情況下,hotchpot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營業場所
主要設備與股東的經營場所或住所完全壹致,公司與股東使用相同的辦公設施;公司混入股東的資本或者其他財產,將公司的資本或者財產轉讓給非公司使用;公司的會計賬簿不與股東的會計賬簿分割或者合並;股東的損益和公司的損益是混合的,股東和公司的費用也是分攤的。
2.hotchpot也可能是利益的整合。
也就是公司利潤和股東收益沒有區別。公司的利潤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者轉化為另壹家公司的財產,而公司的負債則是公司的債務。這種情況表明該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
3.公司賬目是否清晰,是衡量財產是否混亂的參考因素。
公司賬目是公司經營活動全過程和盈余的客觀記錄。同時,擁有清晰完整的賬目和各種清單,也是股東在主觀意識上將自己和公司視為不同主體的客觀證明。公司無記載或虛假記載,公司無獨立賬簿,會導致難以真實反映公司盈虧情況,對社會的危害顯而易見。至於公司賬目混亂是否必然構成公司人格否認,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賬目混亂沒有導致公司財產與公司成員及其他公司財產的混淆,就不能認為應該揭開公司的面紗。
組織的混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公司集團內各公司之間相互任命董事,公司總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統壹調配和任命;公司與股東或兩個不同實體的董事、經理完全壹致,甚至員工也完全壹致,即所謂的“壹個團隊,兩塊牌子”;壹人公司未召開董事會,公司在做出人事任免、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決策時未履行必要的程序或記錄的;無視公司的法定形式,不保存必要的公司記錄等。
業務混亂是指公司與股東之間在業務、業務行為、交易方式、價格確定等方面的持續混亂。業務混亂主要表現在:
1.公司與其股東或者不同公司從事相同的經營活動,公司從事的具體交易不是分別進行的,而是由同壹控股股東或者同壹董事會指揮、支配和組織的。同壹控股股東,又稱單壹股東支配,是指單個股東控制公司壹半以上甚至大部分股份,使公司受單壹控股股東控制,公司成為股東利用的工具。此時,股東憑借這種特權,不合法地經營公司,任意幹預公司的具體活動,說自己的意誌就是公司的意誌,使公司失去了經營自主權和獨立人格。
2.大量的交易活動是在公司集團內部進行的,其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都服從於母公司或公司集團整體利益的需要。根本沒有獨立自由的競爭,資金在公司之間自由流動。
3.該公司沒有業務活動的真實記錄或連續記錄。以上種種足以讓公司與股東之間或者母公司與姐妹公司之間的獨立性幾乎喪失殆盡。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效果是,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制度不再是保護股東免受債權人直接要求的法律障礙。因此,毫無疑問,直接責任的主體是公司股東。
在公司人格否認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的直接求償責任有三個特點:
1.股東直接求償責任主要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設計的。只是對債權人的責任,性質上是民事責任,不是行政責任,也不是刑事責任。
2.股東的直接責任是對公司責任的補充。壹方面,股東對債權人的直接責任並不排除公司自身對債權人的清償義務;另壹方面,如果公司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債權人就沒有必要要求股東直接承擔公司債務。對於債權人來說,他們關心的不是對某個股東實施制裁,更重要的是補償他們的損失。如果他們能從公司得到補償,就沒有必要追究股東的直接責任。
3.股東直接索賠責任不等於個人侵權責任。當債權人直接向股東提出請求時,並不排除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也不意味著公司責任完全轉化為個人的侵權責任。
中國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公司人格困惑
(1)註冊資本不實,甚至與股東財產混淆。虛假註冊資本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普遍:壹是少報多得;二是提供虛假的資本證明、資本擔保或驗資證明;三是借用他人資金註冊,成立後再撤回歸還;第四,法人成立後,出資人抽逃出資,使法人空殼化運行。
(2)“壹個團隊,多個品牌”互相提供方便,逃避債務。出資額相同的投資者登記為幾個法人的名稱,或者幾個法人相互投資設立法人。法人因經營不善欠下大量債務時,其現有財產迅速轉移給法人。
(3)名為集體、民族企業的法人,實際上是個人或個人合夥,又稱“個人掛靠”,是實際上不具有集體、民族企業性質的“假法人”。這種“假法人”不僅以法人的形式與債權人進行欺詐交易,還享受國家給予法人的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最終損害債權人和掛靠單位的利益。
(4)虛擬股東使公司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壹是虛構對外投資,騙取國家優惠待遇和債權人信任;二是以親友、家人為虛假股東,成立名為公司的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
(5)母公司過度操縱子公司,使子公司失去法人資格。壹是母公司直接行使子公司的權利,使得子公司沒有獨立地位,實際上成為分公司或分支機構;二是母公司利用虛假債權債務轉移子公司利潤和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
(6)銀行以法人分立為名,逃避債務。壹些虧損企業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通過分離法人來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債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脫殼經營”。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我們知道法人和負責人不是同壹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負責人為能夠代表分支機構經營或者行使信使職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