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認定農民工的勞動關系?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文件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是指以下因素: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文件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區別
雇傭關系是指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根據勞務協議支付相應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具有相同的含義,但沒有實質性的區別。按照中國學者的分析,雇傭關系的兩個主體是平等的,管理與被管理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主要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受民法調整,不受國家幹涉,體現了意思自治。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壹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更傾向於保護勞動者。它受勞動法的調整,受國家強制性法律的幹預,受其他社會團體的影響。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自然人不具備雇傭主體資格,即承包人作為個人不具備雇傭主體資格,因此承包人與勞動者之間形成民事雇傭關系,賠償範圍僅限於勞動報酬和人身損害賠償,不包括勞動法規定的其他賠償。
第二,在工地打工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在工地上工作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1,不同科目。
勞動合同中,接受勞動的壹方必須是單位,提供勞動的壹方必須是自然人;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無限的(雙方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
2.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屬於隸屬關系。員工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就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產生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關系中的壹方不必是另壹方的成員,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社保不壹樣。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在勞資關系中沒有這種法律義務。
4.為工黨遭受的人身傷害提供救濟是不同的。
勞動關系:工傷保險或人事制度或侵權責任(均為無過錯責任);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承擔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5.不同的適用法律。
勞動關系: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民法和合同法的壹般原則。
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
1.雙方地位平等,在人身上沒有隸屬關系。
2.工作風險壹般由服務商自己承擔。但是,除非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由雇員提供或法律另有規定。
3、建立在民事法律規範的基礎上,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主體不特定,提供者和受雇者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在施工現場工作被視為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基於以上回答,我們可以知道,在工地上工作算是勞動關系,因為根據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勞動關系是雙方的平等地位,勞動關系是從屬關系,有管理,有規則。此外,在勞動關系中,雇主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工作有時是臨時性的。
農民工勞動關系的認定有多種方式。工資收據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他們自己的利益有沖突,所有能證明關系的證據都可以拿出來,這些證據受法律保護。農民工要多學習法律知識,學會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