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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外國企業在本省承包工程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包民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的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

本規定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資質審查、頒發證書和承包工程的外國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外國企業承包工程,並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外國企業的審批。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湛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隸屬關系管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工作,負責審批外國企業承包市政工程的資質,並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隸屬關系管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工作。第四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的範圍:

(a)所有外國投資或贈款項目;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使用公開招標的項目;

(三)外地企業可以與本省具有二級以上資質的施工企業合作承包本省企業獨立承包技術難度較大的工程,並應通過招標取得承包權。第五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分別實行單項施工註冊和區域施工註冊資質審批制度。

單項施工登記是指外國企業經批準可以承包單項工程。

區域施工註冊是指外地企業經批準可以在某個城市範圍內承包工程。第六條申請單項建造師註冊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註冊國的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施工資質證書;

(二)近五年內完成過兩個以上類似工程,並獲得業主或質量監督機構的好評;

(三)註冊資本或者凈資產不低於承包工程造價的三分之壹;

(四)擬任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執業資格和負責兩個以上類似項目的資格。第七條申請區域註冊建造師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a)在註冊國具有最高級別的建築資質;

(二)在省內已完成兩項以上單項施工並驗收合格的註冊工程;

(三)註冊資本或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美元的資信證明;

(四)存放在本省境內金融機構的資金不低於500萬美元的資信證明;

(五)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應與申請承包的建築工程範圍相適應。第八條資格申請人應當按照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分別提交有效證明文件。如果證明文件是用外文書寫的,應附有經中國駐外使領館或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中文譯本。

經審查合格的,分別發給《個人施工資質審查通知書》和《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

在省外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格證書》,需要進入本省承包工程的,仍應按第七條規定申請資格。第九條外國企業持《單項工程資格審查通知書》參加工程投標的,應當在中標後10日內,持《單項工程資格審查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原資格審查部門換發《外國企業單項工程承包資格證書》。第十條外國企業應當自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單項工程資質證書》或者《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中國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銀行開戶手續。第十壹條需要邀請境外企業參加本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工程招標的,招標活動應當在本省境內進行。第十二條外國企業的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在中國境內簽訂,並具有履約保證條款。第十三條外國企業和本省施工企業應當載明主承包人、違約責任和賠償方式、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第十四條外國企業需要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時,經發包方同意,應當繼續履行義務,承擔原合同規定的責任。

第三方為外國企業時,應按本規定辦理資質審批手續。第十五條外國企業需要采用國外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施工、竣工驗收的,應當在開工前用中外文報項目主管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我國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並向發包人提交工程施工的有關技術文件和圖紙。第十七條工程竣工結算時,發包人應當預留工程合同總額的5%作為工程保修抵押金。保修期滿後,未發生承包人承擔的保修費用的,保修抵押金本息予以退還,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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