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註釋軟件作品的;(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的;
1994 2月18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停業整頓:
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經公安機關通知,逾期不改善治安狀況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故意進口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銷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對個人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沒收外,可並處違法所得0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996年4月,原郵電部頒布了《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
第八條接入單位負責其接入網內用戶的管理,並按照規定與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信息安全教育,嚴格執行國家保密制度,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利用計算機互聯網查閱、復制、制作、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的信息;發現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互聯網從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統和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的,由郵電部或郵電局給予警告,撤銷批準文件,並通知公用電信企業停止其聯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7年3月5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汙、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1996年4月,郵電部電信總局發布《關於加強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chinanet網絡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7 12.30公安部發布《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互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壹)未經許可,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的;
(三)未經許可,刪除、修改或者增加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利用互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
第十三條使用公共賬號的註冊人應當加強對公共賬號的管理,建立賬號使用登記制度。用戶帳號不得轉借或轉讓。
第二十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六個月內停止聯網或者停業整頓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原發證審批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或者取消其聯網資格;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