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借別人的名字擁有房子?
1.實名購房是指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並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他人名下。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實際購房人或真實購房人,借款人為登記購房人。
2、實際出資人以他人名義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壹般出於以下原因:
(1)規避法律或政策:
購買房產需要壹定的資質。其實買家沒有資格買,註冊買家有資格買是最常見的情況。比如有的人不具備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想買這樣的房子,只能以別人的名義買房。
(二)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務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以其全部動產或者不動產清償債務。有些債務人為了隱藏財產,惡意逃廢債務,提前將房屋登記在他人(通常是親戚)名下,給債務人和法院造成沒有財產的假象。
(3)貪圖便宜,享受優惠待遇:
比如只有城鎮戶口的職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者不具備此類貸款資格,所以以他人名義申請公積金貸款。
(4)簡化手續,減免稅費:
比如父母為了規避未來可能征收的遺產稅,以未成年人的名義買房。
3.從法律上講,實名買房有很多風險:
(1)登記購買人反悔,拒不承認名下購買或者登記購買人死亡,其繼承人不知道也不承認名下購買。
(2)第三方反對登記購買人將財產轉讓給事實上的購買人。實踐中,雙方約定以本人名義購房時,事實購房人認為該姓名與登記購房人的配偶無關,真正的所有人是本人。但登記購房人的配偶往往對《民法典》的規定提出異議,否認名下購房的事實,確認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3)財產被登記購買人處置(轉讓或抵押)或被法院執行。
如果沒有惡意規避法律或政策,當事人以契約自由為借口自願簽訂購房合同,則以名義為借口的購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但最好在合同中寫明:“雙方協商以甲方名義購房後,該房屋為乙方以出資方式購買,房屋所有權歸乙方,與甲方無關”,而且要保留足夠的證據,如出資的原始憑證,如存折、購房發票等。因為,壹旦登記買房的人反悔,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房子是在自己名下買的,實際產權人才是真正的購房人。實際上,購房人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房屋的虛假登記最終可以得到糾正。但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且房產證與購房人登記在壹起,事實購房人只能主張事實借款關系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房款。
此外,即使名下購房合同有效,登記購房人違反約定將房屋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取得房產。實際上購房人是無法收回房產的。因為根據《民法典》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內容,並且在轉讓時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同時,過戶後已依法登記,從而取得房屋所有權,應受法律保護。實際上,購買人只有向登記購買人索賠的權利。
對於登記在冊的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依據不動產登記查封、拍賣房產,導致購房人喪失房屋所有權的事實。如果掛名購房合同無效,已付款的實際購房人只能要求登記購房人返還購房款。如果名義購房合同有效,實際購房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主張被執行財產的權利,請求法院停止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異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應當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緩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211條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房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212條
登記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三)如實、及時登記相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有關信息需要進壹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