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總協定有兩層含義:壹是指國際協議,包含國際貿易中應遵守的規則;首先,它指的是後來為支持該協定而建立的國際組織。協議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該組織就像是議會和法院合二為壹的機構。
世貿組織和關貿總協定的區別
關貿總協定作為壹個國際組織已經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世貿組織。但是,關貿總協定仍然作為壹個協定存在,只是不再是國際貿易的主要規則,已經更新了。
經過修訂,關貿總協定已經成為世貿組織新協議的壹部分。更新後的關貿總協定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並列,世貿組織將三者合並為壹個組織,形成單壹的壹套規則,使用單壹的爭端解決制度。
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的主要區別是:
(1)GATT是臨時的。關貿總協定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準,也沒有成立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及其協議是永久性的。世貿組織作為壹個國際組織,有很好的法律基礎,因為其成員都批準了世貿組織協議,而協議本身規定了世貿組織如何運作。
(2)WTO有“成員”,GATT有“締約國”,從形式上說明GATT只是壹個法律文本。
(3)關貿總協定處理貨物貿易,而世貿組織也涉及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
(4)與原來的GATT體系相比,4)WTO爭端解決機制更快、更自動化,所作出的裁決不會受到阻撓。
世界貿易組織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職能
世界貿易組織是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成果,也是關貿總協定的延續。但它不是關貿總協定的簡單延伸,相反,它完全取代了關貿總協定並具有新的特點,主要是:
1.GATT是壹套規則,是壹個多邊協議,它的組織結構和法律基礎並不完善。但是,世界貿易組織是壹個常設機構,有自己的秘書處,是國際法的主體,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世界貿易組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壹樣,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
2.雖然各國政府將關貿總協定視為永久承諾,但其適用的基礎仍是暫時的,各國政府對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是完整的、永久的。
關貿總協定的規則只適用於貨物貿易,農產品和紡織品被視為例外。WTO體系的構成,除了GATT 1994文本外,還增加了烏拉圭回合談判修訂和新制定的規則。
4.雖然關貿總協定是壹個多邊體系,但到了80年代,出現了許多只適用於有限成員的簡單多邊協定,使關貿總協定成為壹個帶有自願選擇性質的體系,這必然導致關貿總協定締約方權利義務的不平衡,最終導致關貿總協定體系的分裂。幾乎所有構成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和協議都是多邊的(政府采購協定、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國際乳制品協定、國際牛肉協定除外,根據有關規定可以保留),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成員都受到約束,從而保證了世界貿易組織體系的統壹。
5.由於專家組權限有限,爭端解決時間長,監督和跟進不力,關貿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不盡如人意。世界貿易組織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全面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該體系管理的所有協議和決定,除非另有規定。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職能也在關貿總協定的基礎上有了很大發展。它的基本函數是:1。監督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實施和運作,並提供組織框架;2.作為成員國之間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3.實施爭端解決規則;4.監督各國的貿易政策;5.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合作,使全球經濟決策更加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