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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務院令”中“令”的含義

壹種強制性的公文,下屬行文。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稱,“根據有關法律,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公布;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對發布命令(令)的主體有嚴格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委員長、主席、國務院和總理、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主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發布命令(令)。黨的領導機關可以與同級人民政府聯合發布命令(令),但需要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出現。就法院而言,令(令)只適用於授予司法警察軍銜和獎勵有關人員。

“命令(令)”的文號用兩行標記在“命令(令)”的發文機關標識頁邊空白中央。

參考答案:

壹、公文基礎知識

(壹)公文的含義

公文,公文的簡稱,是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行使法定職權、處理日常事務時經常使用的壹種文體。公文有其特定的寫作程序和寫作格式,是傳達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布黨規黨紀、指導和協商工作、請示和回答問題、匯報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寫作工具。公文是應用寫作中最重要和使用最廣泛的文體。

公文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公文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的13種行政公文和《中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的14種黨的主要公文。廣義公文包括所有壹般公文和特殊公文。所謂壹般公文,是指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常用的公文;所謂專用公文,是指在壹定的業務範圍內,根據具體需要專門使用的公文。特種公文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如外交公文、監管公文、司法公文、經濟公文、公關公文、軍事公文等。

就法院而言,法院公文不僅包括專門的司法文書,如裁判文書、各種筆錄等,還包括正式的行政文書、黨組織的公文,以及其他的公文,如總結、報告、講話、經驗交流材料、事跡材料、宣傳、調研、簡報材料等。可以說範圍很廣。我們今天說的主要是狹義上的公文,即帶有官頭的行政公文和黨組織的公文。

公文、文件、文件是三個緊密聯系又不同的概念。公文、文件、文件在內涵上是重疊的,也就是說,同壹份書面材料既可以稱為文件,也可以稱為公文、文件。但這類書面材料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嚴格的要求,只有符合這些要求,才能作為同義詞互換使用,否則就會被誤用。公文、文書、文件,可以說有同有異,有同有異。所謂文件,就是領導機關根據自己的職責範圍發布的正式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有特定的版本;所謂文件,就是壹切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為了傳遞信息、交流思想、聯系事務、討論問題、記錄情況而形成和使用的書面材料。稍加對比,我們不難發現,公文、文件、文件是壹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具體來說,文件只是公文的壹部分,而公文只是文件的壹部分。除了官方文件,文件還包括私人文件。

狹義的公文,和研究文章、宣傳文章也有很大區別。今天在座的同誌都聽了調研和宣傳文章寫作的交流發言和講座,應該是深有感觸的。實踐中,有的同誌寫好調研文章或宣傳文章,不壹定寫好公文;同樣,熟悉公文寫作的同誌,也不壹定擅長寫宣傳文章,因為風格迥異。從公文的特點可以找到原因。

(二)公文的特點

1,明確公務。

2.獨特的政治。

3.極具權威性。

4.作者的合法性。

5.時效性強。

6.姿勢的特異性。

7.寫作風格的簡潔。

8、嚴格的程序性。

(三)官方文件的作用

1,領導和指導。

2、規範和約束。

3.宣傳教育。

4、接觸和認識。

5.基礎和憑證功能。

以上是公文的實用效用,也有歷史效用,可以保存在歷史中。

(4)公文的分類

1,按基本使用範圍分為:壹般公文(法定公文、壹般事務性公文)和特殊公文。

2.按寫作方向可分為:上層寫作(請示、報告等。),下筆(決定、指示、回復等。)、駢文(信等。)和壹般寫作(意見、會議紀要等。).

3.根據公文的內在屬性,可以分為:規範性公文(條例、規定、章程、辦法、細則等。)、強制性公文(命令、指示、決定等)。)、指導性公文(指示、意見等)。)、信息性正式文件(通知、通告、公告、簡報等。),以及商業公文。

4.按發文機關性質分為:黨內公文、行政公文、群眾團體公文、聯合行文。

5.根據公文處理的時間要求,可以分為:緊急公文、緊急公文、普通公文等。

6.按密級分為:絕密公文、機密公文、秘密公文和普通公文。

7.根據公文的規範性程度和約束力大小,分為規範性公文和非規範性公文。

8.根據公文的載體,可以分為傳統紙質公文和電子公文。

(五)公文的語言文字及其適用範圍

1996中央辦公廳印發並自5月3日起施行的《全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規定》規定,全國黨的機關公文主要包括決議、決定、指示、意見、通知、通報、公報、報告、請示、答復、規定、規定、函件、會議紀要等。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並自2001 1起實施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主要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答復、意見、函件、會議紀要等。其中,決議、指示、公報、條例、規定為黨的公文專用,命令、公告、議案為行政機關公文專用。就法院系統而言,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但200110新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後,最高法院並沒有及時修訂法院系統的《公文處理辦法》,只是要求按照國務院新的《辦法》執行。後來最高法院出臺了“修訂稿”,但至今沒有正式下發實施,而且最高法院的文件在壹些細節上也沒有完全按照國務院新《辦法》執行,導致有些細節和規範。同時,黨的機關公文仍按照舊《規定》執行,使用16開紙等。,而法院又要切換到黨的機關的公文格式,造成多軌並行,非常不壹致,不方便。但總的來說,法院公文主要是按照新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執行,使用的文字與行政機關公文相同。

1,命令(順序)

命令(命令)下屬寫作。《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稱,“根據有關法律,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公布;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對發布命令(令)的主體有嚴格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委員長、主席、國務院和總理、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主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發布命令(令)。黨的領導機關可以與同級人民政府聯合發布命令(令),但需要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出現。就法院而言,令(令)只適用於授予司法警察軍銜和獎勵有關人員。

2.決定

決定是黨政機關的公文,但就適用範圍而言,決定在行政機關比在黨的機關要寬泛得多。在黨的機關中,決定“是用來作出決定,對重要事項作出安排的”,而在行政機關中,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

3.通告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壹般以國家各級領導機關的名義公布,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不使用這種公文。但實際上公告的用途是非常廣泛的,而且壹直在擴大,比如開庭公告、公告等等。

4.通知;註意

通知“適用於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告”。通知和公告是類似的,就是都是面向全社會,被告知的。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這種差異壹方面表現在制度的主體是有限的、不受限制的——公告是有資格的,任何機關、組織、單位都可以采用;另壹方面,所涉及的內容也有重要的區別——公告涉及重要的或者法定的事項,而公告涉及的是有關各方都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

5.通知;註意

該通知“適用於下級機關公文的審批,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下級機關的公文的轉發,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的傳達,有關單位需要知道或者執行的事項的傳達,人員的任免”。通知和公告的作用類似,最大的區別是通知有特定的收件人,而通知沒有;通知具有特定參照的約束力,而通知僅具有壹般參照的約束力;通知與機關的常規工作密切相關,通知與社會事務密切相關,如此而已。

6.通知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和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公告和通告面向全社會,具有較強的宣傳性,而通知和通告主要面向機構,具有較強的業務性。通知與告知的適用範圍有壹定的重疊,但也有各自專屬的“領地”,不能人為選擇。

7.移動

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法案有其獨特的特點,所以它是正式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法院而言,議案適用於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主要是法官的任免。

8.報告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答上級詢問”。行政機關和黨的機關都使用報告語言,適用範圍基本壹致。

9.求指示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請示和批準”。請示和報告的區別在於,報告只是客觀地向上級匯報了有關情況,不需要上級的答復。請示是向上級反映自己無權或無能力處理的事項及相應對策,上級必須給予明確答復。

10,回復

回復“適用於回復下級機關的請求”。下級機關用請示給上級機關寫信時,上級機關應當用復函作出相應的答復。

11,意見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在過去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意見沒有被列為公文用語。由於其形式相對靈活,適用範圍廣,可以有效彌補行政機關其他法定語言在適用範圍和使用效果上的不足。因此,新修訂公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正式將其確定為公文用語。屬於通用語言,應用範圍很廣。

12,字母

該函“適用於非隸屬機關之間的協商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函件的回復功能只適用於不隸屬的機關,這是與回復的重要區別。

13,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專門用於黨的機關的正式文件有:

14,分辨率

決議被列為黨的機關14公文之首,可見其在黨的機關公文中占有突出而重要的地位。《中國* * *黨的機關公文處理規定》指出,決議“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這裏需要註意兩點:第壹,從形式上講,決議必須經過會議討論通過,即只有拿到黨委會上,提交與會人員認真討論,表決通過,這樣的決議才是合法有效的。第二,在內容上,決議必須是重要的決策事項,也就是說壹般事項和非決策事項不能作為正式文件通過。

15,說明

指示下屬寫“用於給下級機關安排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也就是說,該指令主要適用於排版工作而非其他方面,排版工作並不是事事都講,只是提出壹些原則和要求。具體如何開展工作,必須由下級機關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決定。因此,在批示的最後,往往會有“望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之類的結論。

16,公告

公報“用於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重大事件”。與公告相比,公告更開放,涉及的內容壹般也更重要。如國務院公報、最高法院公報等。

17,法規

條例“是黨的中央組織用來制定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是規範性文件。也就是說,壹方面,法規的發布有嚴格的資格限制,下級黨組織不能發布法規,只有中央黨組織才能發布法規;另壹方面,黨章是關於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的具體化。它們是具有很大權威性和約束力的成文法規。

18,法規

規定“用於制定特定範圍內工作和事務的具有約束力的行為準則”。規定和條例壹樣,也是規範性文件。兩者的區別在於,壹方面,就制度的主體而言,條例沒有規定那麽嚴格,各級黨組織都可以制定條例;另壹方面,就適用範圍而言,法規往往與特定時期、特定條件和背景、特定問題相關聯。正因為如此,它們的時效性更強,但穩定性相對較差。實際上,法規不僅用於黨的機關,也廣泛用於行政機關和其他機關,主要用於制定規章制度。但因為不是行政公文,所以必須以通知的形式發布,而不是單獨的書面形式。

(六)公文寫作規則

公文寫作規則是對制作公文的基本原則和方法的概括和總結。

1,寫作原則。有兩個值得註意的原則:(1)“少而精”的原則。《中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行文要確有必要,註重實效,少而精,能發能不發的公文不發,能長能短的公文要短。”《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也有同樣的規定。在具體的聯絡協調工作中,也主張人多來往,人少來往。

(2)不以機關名義向領導個人報送公文的原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請示、意見和報告”。《中國* * *公文處理條例》也有同樣的規定。直接向領導同誌報送公文,有損領導機關的權威,違反了公文流轉的程序,從報送者的角度看可以提高效率,但有損領導機關的效率。就法院而言,領導同誌批示交辦的案件很多。對於交辦的案件,領導同誌明確批示“望回復”和“報告結果”的,可以以公文形式向領導同誌個人提交。此外,他們壹般不應向領導同誌個人提交正式文件。

2、寫作的關系。可以分為三類: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關系,引導與被引導的關系,以及兩者之間的關系。

3.文筆。根據發文機關的劃分,可分為單獨行文和聯合行文;按照接受機關的劃分,可以分為縱向寫作(階梯式寫作、多級寫作、越級寫作、通俗寫作)和橫向寫作。

4.具體要求。(1)遵守隸屬關系,壹般不要越級。《中國* * *黨的機關公文處理規定》規定:“黨的機關的行文關系,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範圍確定。.....不得越級向上級機關請示,特別是不得越級請示;因特殊情況需要越級時,應當抄送被越級的上級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也有同樣的規定。允許越級寫作的情況:情況嚴重緊急;直屬上級機關的上級機關越級交辦壹些事項,同時責成上級機關報告;詢問壹些只能由該直屬上級機關的上級機關回答的重要問題或者事項,而這些問題和事項與該直屬上級機關沒有聯系的;多次要求直屬上級機關解決某項工作中的緊急問題,但直屬上級機關長期未能解決,對工作造成嚴重負面影響或即將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等壹下。

(2)明確發帖權限,寫信給合適的對象。按照規定,黨委、政府可以寫信給各自的上壹級或者下壹級黨委、政府;黨委、政府辦公廳(室)經黨委、政府授權後,可以正式向下壹級黨委、政府行文;黨委、政府的其他下屬部門壹般不得向下壹級黨委、政府正式行文;它的寫作對象包括上壹級或下壹級黨委和政府中的對口單位,以及同級黨委和政府的下屬部門。非隸屬機關之間行文時,適用“函”,即協商性公文,不能使用強制性、指導性、規範性公文。對法院公文寫作對象的要求也是壹樣的。

(3)尊重機關職權,準確認定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簡單來說,誰負責,那麽主要交付誰。公文壹般只能有壹個主送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請示”應為壹文之事;壹般只寫壹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抄送,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第二十條規定,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報送的重要文件,應當抄送直接上級機關。第二十三條規定,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必要時上級機關應抄送雙重領導下的下級機關。《中國* * *公文處理條例》的規定也是如此。值得註意的是,壹些同誌疏於抄錄壹些重要公文,導致法院的壹些重要工作部署和動態不能及時為上級和地方了解和掌握,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工作效果。準確確定抄送機關,要全面掌握公文內容和與之有工作關系的相關機關,做到不漏不廢。

(4)部門之間未就相關問題達成共識,不得自行寫文章。

(5)需要聯合行文時,作者應為同級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同級政府、同級政府部門、上級政府部門、下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和相應的黨組織、軍事機關可以聯合寫文章;同級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以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協同工作。確需聯合行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嚴格控制聯合行文單位的數量。

(6)關於“請示”的具體規定。“請示”應該是壹篇文章的事;請示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權範圍內的問題時,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同意。不能達成壹致的,應當在說明書中說明;請示應提出明確的意見;壹般只寫壹個主送機關請示;批示不得抄送其所屬機關;“報告”不得附有說明。

二、公文的格式規範

公文格式是指公文的外在形式,它不僅包括載體(紙張等)上的文字符號的排列和標記規則。),還要考慮公文的紙張要求和打印規格。換句話說,公文格式是公文的文字結構和公文用紙、印刷規格的總和,是對公文正文的要求。公文格式的特點具有很強的規範性。規範的公文格式有利於維護公文的嚴肅性,使公文寫作規範化、標準化,既增加了公文的審美效果,又方便了其閱讀、傳遞和處理,提高了工作效率。《中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規定》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分別用壹章規定了黨的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的公文格式,由中國標準研究中心和國務院辦公廳秘書處局起草,國家質監局頒布,自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規範公文制作和處理,2005年“規範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治活動期間,中院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最高法院相關規定,於9月7日制定了《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文處理辦法》,並將其納入書章規章,對公文制作和處理進行了規範,作出了詳細規定。下面分別介紹公文的發布形式、書寫格式、紙質格式和打印格式。

(壹)公文的發布形式和適用範圍

就法院系統而言,以中級人民法院為例,主要有:

1,宜昌中院文件(鐘藝法發法),主要用於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發布重要決定和通知。

2.宜昌中院(伊勢中法)主要用於通知、答復、命令、動議、指示、報告、通告、信函等。人事任免、重要會議等事項。

3.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文件(鐘毅律師事務所)是中級人民法院文件的補充形式,主要適用於辦公室根據院領導授權發布某些事項,代表醫院傳達或發布,發布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事項。

4.中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各部門通知會議的召開、時效性較強的事項、業務活動的安排、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等,均采用傳真和電報(應公開傳送和秘密傳送)。

5.以中級人民法院各部門名義發出的公文,壹般使用中級人民法院的信箋擡頭。

(二)公文的書面格式

公文的書面格式是指公文所有要素的排列順序和識別規則。《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將公文的書寫格式分為前綴、主題、版本三個部分,又分為密級及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七個要素。所有放置在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也叫區間橫線)以上的元素統稱為眉毛;置於紅色反線(不含紅色反線)以下至主題詞(不含主題詞)的要素統稱為主語;主題詞下面的元素統稱為版本註釋。

眉毛。壹般眉毛由公文數量、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身份、文號、簽發人、紅色反線等要素組成。其實都是公文首頁紅色反線以上的元素(寬度與版本中心相同,即156mm)。

1,公文數量

公文流水號是同壹文稿打印多份時,每份公文的流水號。文件如需標識份數,應在左上角1行用阿拉伯數字標註,並用紅色號碼機套印。例如,同壹份手稿印100份,其中第1份的序號可寫成“001”,最後壹份的序號可寫成“100”。識別份數序號,主要作用是方便公文的登記、分發和查閱。

2、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

密級和保密期限是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公文的保密和處理的要求,在壹定時期內只為特定範圍的人所知。黨和國家機關的公文分為絕密、秘密、秘密三個等級,其中絕密、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份數。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如果泄露,會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損害。公文如需標識密級,應使用3號黑體字標註,頂框在頁面右上角標註1行,標識密級的兩個字之間應空出1字;如果需要同時標註安全級別和安全期限,則兩項都應使用3號粗體字,安全級別在前,安全期限在後。頂框在版本中心右上角第1行標註,安全等級和安全期限用“★”隔開。標明密級時,應當標明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壹般分為壹年以內、壹年以上、長期和持續時間。如果沒有標註期限,壹般以20年的保密期限來確定,如秘密★6個月,秘密★3年,絕密★長期。

3.緊急程度

緊急性是公文傳遞和處理的時間要求。黨的機關公文的緊急程度可分為特急和緊急兩種,國家行政機關公文的緊急程度可分為特急和緊急兩種。如需標識緊急程度,使用3號黑體字,頂框在版本中心右上角第1行標註,標識緊急程度的兩個字之間必須空白1字;如果需要同時標明密級、保密期限和緊急程度,則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頂框應在板子右上角的1行標明,緊急程度的頂框應在板子右上角的2行標明。

4、發證機關標識

發文機關的標識在我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條例》中稱為“版頭”。簽發機關的標識由簽發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文件”組成,有些特定的公文只能標識簽發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而沒有“文件”二字,如“函”;“命令(令)”和“會議紀要”既要標明發布機關的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又要添加語種。《我國黨的機關公文處理規定》規定,字首“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加上“文件”字樣或表示語種類型的括號組成,印制在公文首頁上方,中間為壹組紅色字符”。發證機關標誌的上邊緣壹般為25mm從板的上邊緣到板的上邊緣;報送的公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塊上邊緣為80 mm,函件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上頁邊緣距離為30mm,發文機關全稱下方為武文線(上粗下細),距下頁20mm處為武文線(上細下粗),兩者長度均為170mm。“訂單(order)”的發證機關標誌上邊緣距板塊中心上邊緣20毫米。發證機關的標識原則上應使用小標宋河馬小廚師和紅色標識,字號由發證機關本著醒目美觀的原則確定,但壹般應小於22mm×15mm。聯名書寫時,主辦機構名稱應在前面,“文件”字樣應置於發文機構名稱的右側,上下居中排列。即使有多個聯合行文機關,也要保證公文首頁顯示正文。

5.文件號

文件編號由發證機關的字、年、序號組成。壹般發文字號在發文機關標識下空2行,標3號仿宋,居中排列。“命令(政令)”的文號標註在“命令(政令)”發布機關標識下的空白處兩行中央;“會議記錄”編號位於“會議記錄”徽標下方,紅色反線上方的正中間。聯合行文壹般只註明主辦單位的發文字號。機構字樣應反映發證機構或部門的性質。同壹個器官。部門同類公文的生成要統壹,不能有幾種寫法。壹般可以在機關名稱前加壹兩個字進行機關替代,但要與其他名稱相近的機關相區別。年份和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識;年份應標有全稱,並用六角括號“]”括起來;流水號不加偽數字(即1不加為001),不加“否”字。

6.發行人

由發文機關簽發公文的領導姓名。報送的公文應當標明簽發人的名稱,簽發人的姓名並列排列在文號的右側。左邊空格為單據號1,右邊空格為簽發人名稱1;“發行人”用3號斜體書寫,後跟全角冒號,發行人名稱用3號斜體標註在冒號後。在聯合寫作的情況下,有多個發行者。此時,主辦機構發行人的名稱放在第壹行,其他發行人的名稱從第二行開始在主辦機構發行人的名稱之下。按照簽發機構的順序,紅色反線依次下移,文件編號與最後壹個簽發人名稱放在同壹行,紅色反線與它的距離為4 mm。

7.紅色反向線

紅色反線壹般印在文號下方4mm處,其長度等於版心寬度(即156mm)。

-主題。主送機關壹般由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時間、印章、備註等要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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