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課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
1.人們如何行使國家權力
(1)途徑:
廣大人民群眾通過直接或間接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他們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決定國家和地方的壹切重大事務,其他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權力機關組成,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權力。
(2)模式:
人民間接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直接行使國家權力。
(3)器官: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全國人大
(1)性質:
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2)狀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我國國家機關中占有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3)權限:
立法權:制定法律的權力。(基本內容: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決策權: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對國家和社會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的權力。
(3)任免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選舉、任命和罷免有關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和其他組成人員。(基本內容:選舉、任命和罷免)
④監督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以及“壹府三院”工作的權力。
註:區分四種“權力”的關鍵是看內容。
如果與法律的設立、變更、廢止有關,就是立法權;如果是國家機關幹部任免決定,就是任免權;對“壹府兩院”及其工作人員年度報告的審查是監督權;國家政策、重大問題和計劃的通過是決定權;審定去年的工作報告是監督權,批準今年的工作報告(待實施)是決定權。
(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其部分職權。
3.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1)性質: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
(2)狀態: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壹起,構成了中國完整的國家權力機關體系。
(3)權限:
立法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
(2)決策權: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3)任免權:選舉、任命、罷免和罷免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
監督:監督政府、法院、檢察院(壹府兩院)的工作。
註意: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是立法機關。
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規。它有立法權,但不是立法機構。
③縣(不含民族自治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大沒有立法權。
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既是國家權力機關,又是立法機關,而地方人大只是國家權力機關。
4.人大代表肩負著人民的重托。
(1)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成員。
(二)產生和任期:
①選舉:人大代表由民主選舉產生,有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這是間接選舉。
(2)任期:我國各級人大代表任期五年。
(3)權利:
(壹)審議表決權:審議各項議案,表決各項決定。
(2)議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
(3)質詢權:人大代表有權對政府和其他機關的工作提出質詢,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答復。
(4)義務: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自己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密切聯系人民群眾,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⑸NPC代表與人民的關系:
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選舉產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密切聯系人民,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的監督。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1.政體和國家制度
(1)政權
政權的含義:壹個國家的政治機關的組織形式叫做政權。
②中國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2)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的含義:國家制度是指國家所有社會階層的地位。
②中國的國體:人民民主專政。
(3)國家制度與政府的關系。
(1)國家制度和政權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政權由國家制度決定,政權反映國家制度。壹個恰當而健全的政權對於維護和鞏固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起著重要的作用。政權有壹定的獨立性。
②人民民主專政決定了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直接體現了我國的國體。
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1)含義: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選舉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統壹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政治制度。
(2)狀態:
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3)決定因素: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由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的。
⑷組織活動原則:民主集中制。
含義: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的制度。
②表現:a .在人大與人民的關系中,人大代表是民主選舉產生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b在人民代表大會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中,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c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關系上,要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⑸基本內容:
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
(3)其他國家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創設,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
(4)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活動原則。
[6]優越性
它確保人民當家作主。
它動員了全體人民投身於社會主義建設。
它確保國家機關的協調和有效運作。
維護了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3.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措施
(1)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
(2)必須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
(三)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4)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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