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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和設施建設、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外天然氣的管道運輸,以燃氣為原料的工業生產,沼氣、稭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燃氣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障安全、配套建設、規範服務、保障供應、高效便捷、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和燃氣事故應急機制,將燃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燃氣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燃氣經營者的相關經營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壓力容器(含儲罐、液化氣鋼瓶)、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及相關儀表的安全監管,以及燃氣質量和計量、燃氣價格、燃氣燃燒器具及相關配件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餐飲經營者開展用氣安全自查,履行安全用氣責任,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道路水路燃氣運輸企業及其運輸車輛、船舶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未取得危險貨物運輸許可從事燃氣運輸等違法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燃氣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儲存、銷售、運輸、挪用燃氣、破壞燃氣設施等危害公眾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行業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或者指導燃氣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各有關單位履行燃氣安全管理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燃氣經營和使用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生態環境、行政審批、教育等有關部門和氣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燃氣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燃氣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燃氣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用氣和節約用氣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學校應當將燃氣安全教育納入學生安全知識教育內容。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對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保護燃氣設施進行公益性宣傳。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配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和燃氣經營者做好燃氣安全宣傳。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用氣手冊,宣傳安全用氣、設備維護和事故應急處理等基本知識。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和設施建設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和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並與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相協調。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規劃程序報批和備案。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在城鄉建設中,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合法批準,不得改變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在燃氣發展規劃確定的燃氣管網覆蓋範圍內,應當進行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建設單位應當支持管道燃氣設施建設,與房屋、道路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竣工驗收,並移交建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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