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巴塞爾資本協議及其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1988發布的《國際銀行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統壹報告》稱,銀行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余額之比不得低於8%的資本充足率,這是衡量單個銀行乃至整個銀行體系穩健性的最重要指標。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裏程碑,它為各國銀行監管當局提供了統壹的資本監管框架,對國際業界產生了巨大影響,使全球資本監管大體壹致。100多個國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實施了巴塞爾資本協議。
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以8%的資本充足率為基礎的巴塞爾協議1988已經明顯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主要反映銀行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對風險有壹個粗略的分類。如果企業貸款的風險權重為100%,對於AAA級或BB級企業,銀行要求的監管資本為貸款額的8%。也就是說,監管資本與銀行根據內部信用風險模型計算出來的資本(銀行認為自己需要的資本)有很大差距。很多銀行也利用了1988巴塞爾協議在表外業務風險監管方面的不足,進行了大量的表外業務創新,以降低監管資本要求。在實踐中,各國監管當局逐漸認識到,監管的主要目標是幫助銀行管理風險。就這樣,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修訂了資本協議,將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監管,並於2004年6月公布了將於2006年底實施的新資本協議。
新資本協議引入了三大支柱:提高資本充足率的計量標準,制定監管和評估程序,強化市場約束。新協議在資本充足率方面有兩大創新:壹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在第壹支柱資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得到充分體現。二是引入內部評級法度量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法在信用政策體系中的作用非常顯著,它可以多維度地度量所有信用風險,然後線性優化模型,制定完整的信用政策組合,確定壹段時間內重點支持和退出的業務領域。銀行可以使用外部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也可以使用各種內部風險計量模型計算資本要求。涉及43個國家365家銀行的新協議第三次量化影響計算結果顯示,新協議要求的監管資本與巴塞爾協議下的1988基本壹致。其中,對於使用高級內部評級法的美國和歐盟大銀行,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下降65,438+07%,操作風險資本要求上升65,438+065,438+0%,兩者相互抵消,資本要求下降6%。這壹結果實現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兩大目標,即提高資本的風險敏感性和鼓勵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目前,作為新資本協議的核心內容,內部評級體系及其配套體系正在成為全球銀行業風險管理的主流模式。
第二,中國監管水平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差距
我國《商業銀行法》引入巴塞爾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中國人民銀行分別在1994和1996發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然而,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我國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沒有明確的監管措施,放松了資本充足率計算的標準,缺乏切實可行的貸款分類方法,按分類提取充足的風險準備金。在此基礎上計算資本難以反映銀行的真實風險狀況,難以有效控制商業銀行資產的快速擴張,導致監管不力,資本充足率明顯偏低。銀監會成立後,於2004年2月23日頒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首先,資本的範圍被重新定義。二是規定了0、20%、50%和65,438+00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取消了65,438+00%和70%的資產風險權重系數。三是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納入資本約束範圍;第四,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權重采用標準法。經銀監會批準,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五是規定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商業銀行最遲在2007年6月5438+10月1之前達到最低資本要求。鑒於上述,《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符合巴塞爾協議1988的要求,同時吸收了新資本協議關於監管和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但與新資本協議相比,存在兩個不足:壹是操作風險未納入資本約束範圍,二是信用風險不能使用內部評級法。
2003年7月31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劉致函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主席卡魯納先生,表示至少在2006年十國集團實施新巴塞爾協議後的幾年內,中國將繼續執行1988的舊協議。在我看來,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壹方面會增加操作風險的資本配置;另壹方面,我國商業銀行在數據整理、IT系統建設、人員培訓等方面不具備相應的基礎條件和管理水平。,且不具備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條件,這不會減少監管資本,反而會大大增加我們的資本配置。從某種意義上說,巴塞爾協議具有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征,中國當然有權不遵循。然而,當中國的銀行進入國際市場發展業務時,這壹法律特征將使中國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從發展的角度來看,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是不可逆轉的趨勢,任何致力於國際化發展的銀行都無法擺脫其約束。因此,積極尋求國際化發展的國內銀行應提高自身要求,積極創造條件滿足新協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