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關於貸款的法律規定

關於貸款的法律規定

汽車抵押法律法規

債權抵押只有在民法典的規定下才有效。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而不轉移對該財產的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汽車屬於動產,可以作為債權抵押的標的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如果不行使,人民將得不到保護。

國家對銀行貸款的規定

目前有關住房貸款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以及部分商業銀行制定的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制定的住房貸款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暫行辦法》第十壹條申請個人貸款應具備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銀行貸款罰息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的違約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變更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變更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的50%-100%。

對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從貸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涉及罰息利率。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變更為在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變更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的50%-100%。

對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從貸款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銀行貸款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商業銀行貸款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如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二)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三)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之比不得超過10%。(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壹定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關於借貸的民法條款

1,禁止高息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2.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3.貸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歸還貸款時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在歸還貸款時壹並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五百七十四條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還款時清償;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末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在還款時壹並繳納。

《民法典》中關於借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 1開始實施,最高人民也於2020年1發布了修訂後的《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結合審判實踐制定。其內容是《民法典》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成立: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視為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 上一篇: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 下一篇:關於依法懲治涉醫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