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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1995年2月28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工業的發展,保持電力投資

投資者、經營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確保電力安全運行,

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

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電力工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適當提前發展。國家鼓勵和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團體。

人民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行業投資應遵循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電力設施。

使用電能。

第五條電力的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受法律保護。

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的排放,防治汙染等公共

傷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行業的監管工作。

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行業的有關工作。

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綜合經濟部門是本行政區域。

全區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力工作。

行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

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並接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主管。

第八條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人口。

發展貧困地區的電力工業。

第九條國家鼓勵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

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研究、開發、

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取得顯著成績。

個人和個人都有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電力發展規劃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需要制定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體現能源、電源和電網的合理利用。

支持發展、提高經濟效益、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壹條城市電網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

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的使用。

地面、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和輸電線路用地。

道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促進電力建設。

設置。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

采取各種措施發展電力供應和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的電力依法享有權利。

股權。對於並網運行,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離網

自備電廠由電力投資者自行使用。

第十四條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並符合

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手術。

第十五條輸變電工程、調度及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電

集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與發電工程同時設計,

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產。

第十六條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

,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法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並做好搬遷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貫徹有效保護耕地和節約用地的原則

然後。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管理電力事業的用地和移民,

它應該得到支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建設電力項目。

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和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電力生產和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

經濟原則。

電網運行應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

壹是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電力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電力設施,確保

它運行正常。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

業應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或合同供應、運輸和接運。

卸下燃料。

第二十壹條電網運行應當實行統壹調度和分級管理。任何的

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家鼓勵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力。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並網運行電力生產企業要求誕生。

所發電力並網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

雙方應按照統壹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的原則,

協商壹致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決定吧。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規則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實行安全用電,

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和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域內為用戶供電。

電力。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考慮電網結構和合理供電。

性別等因素。壹個供電營業區只設立壹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

多的,由供電企業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批,由省、自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頒發供電業務許可證

證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電營業區的設立和變更

,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並頒發《供電營業許可證》

證書”。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執照》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機構在供電營業區域內,營業

該地區的用戶有義務按照國家規定供電;不得違反國家規定。

對在其營業區域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將拒絕供電。

申請新增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和變更用電。

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布用電程序、制度和流程

收費標準,並為用戶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條供用電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

協商壹致的原則,根據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和使用辦法。

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向用戶供電的質量。

符合國家標準。公共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

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

電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和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

應不間斷地向用戶連續供電。因維修供電設施,按

因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供電。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舉報。

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應急電源用於搶險救災時,供電企業必須

盡快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符合國家規定

應執行相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

電力,具有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電能計量裝置。

以錄音為準。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要求

符合國家標準或電力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用戶用電不得危及供電和用電安全和擾民。

供用電順序。

對危及供用電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為

電力公司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用電量供電。

計量裝置的記錄,並向用戶收取電費。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進入用戶使用。

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抄表收費時,應出示相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認可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使用。

,按時交電費;根據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

履行職責時,應當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

第五章電價和電費

第三十五條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上網電價。

電價、電網間互供電價、電網銷售價。

電價實行統壹政策、統壹定價原則和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和確定成本。

收入,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同壹電網的上網電價相同。具體措施和

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要單獨制定上網電價的,用

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級電網

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

情況下,報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獨立電網中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

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生產的電力屬於省內。

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或自發自用,其電價可由省定。

由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

省級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相互供電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

壹個方案,報國務院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準。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格由雙方協商提出。

方案應當報有管理權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級電網銷售

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

獨立電網的銷售價格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

由有管理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壹條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

分時方式由國務院確定。

對於同壹電網中電壓等級相同、用電類別相同的用戶

,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四十二條用戶的電力增容收費,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 gt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

。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取其他電費。

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電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制定。

做個決定。

第六章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

村電氣化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地方電力發展規劃和國家。

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

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應當優先安排。

支持。

第四十八條國家提倡開發農村水電資源,建設中小型建築。

a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使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和衛生設施。

物質能源和其他能源可以用來建設農村電源,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綜合經濟主管

各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要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合理使用。

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用電安排,不得壓減農業和

農村用電指數。

第五十條農業電價應當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農民和當地城鎮居民用電應逐步落實。

同樣的電價。

第五十壹條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制定本法的規定。

第七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或者變電設施。

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相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和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活動。

壹切作業均應按照國務院關於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進行。

經批準並采取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計。

保護的規定,為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

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安全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之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

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依法設立電站的。

在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

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並采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電力設施和公共工程、綠化工程等工程

新建、改建、擴建時,工藝相互幹擾時,有關單位應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達成協議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進行監管。

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電力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電力。

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

力法律法規,掌握相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

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執行情況

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監督檢查由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人員要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電力企業或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對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事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壹項之規定。

規定供電質量得不到保證或者中斷供電而未事先通知用戶的。

造成損失的,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電力運行事故對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損害。

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事故,電力企業不承擔責任。

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

(2)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第三方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其他用戶造成的。

造成損害的,使用者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法第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有

變電設施、輸電線路走廊或電纜通道用地,由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

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

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

停止施工。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電力建設項目。

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

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動力設備,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的,處以罰款。

供電或者改變供電營業區域的,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

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

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的。

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糾正並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中止供述。

電,並可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條規定的。

第十四條規定,不按照國家核定的電價和計量裝置用電的。

向用戶記錄電費,越權制定電價或在電費中列支。

其他費用,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規部分。

依法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行政部門給予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分。

分。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降低農業

工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嚴格的情節

重的,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制造

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68條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者。

規定,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作業,危及電力設施的。

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運行,恢復原狀,並予以賠償。

損失。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依法處理。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

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放行。

拆除、砍伐或清理。

第七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緊急搶修,造成電力建設中斷的

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站、電力調度機構和

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業務不能正常進行。

(三)毆打、公然侮辱執行職務或者抄表員的用電檢查人員。

充電器;

(四)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壹條竊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行為,追回電費,並處應繳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

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壹條或者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電力設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九條或者第壹百條處罰。

第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職務,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沒有

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

不服從調度指揮,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拖延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的。

電,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管理人員、用電檢查人員和抄表員的勒索。

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沒有

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法自2006年4月1996日起施行。

附:

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損壞電、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

第壹百壹十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和燃氣設施。

器材、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壹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

其他企事業單位員工,因為拒絕接受管理,違反規章制度。

,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

不要苛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五十壹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壹百五十二條習慣性盜竊、習慣性欺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劫。

私人財產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

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

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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