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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送壹程,如果發生意外,司機應該全部賠償嗎?

隨著私家車的普及,搭便車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常見。司機覺得順路,不需要多少油,還能有人聊天。壹般他們都會同意。這種情況在法律上被稱為“善意分享”和“善意攜帶”。這種情況發生交通事故,搭車人受傷了怎麽辦?如果責任在對方,由對方賠償,就好解決了。如果責任在“好心人”,那搭車人要求“好心人”承擔賠償責任豈不是錯了?

壹、案例:好心人出車禍,同事打官司。範曉和小琪不僅是同壹家公司的同事,而且住在同壹個社區。小琪每天坐範曉的車下班。壹天在上班的路上,當範曉駕駛車輛在路中間掉頭時,他與壹輛直行車輛駛來的卡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車裏的小琪受了重傷,開車的範曉受了輕傷。交警認定事故後,範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傷勢嚴重,小琪在醫院治療期間花費了超過65438萬元的醫療費用。對於家庭經濟狀況不太好的小琪來說,65438+萬元的醫藥費並不是小數目,於是他與範曉溝通,希望能幫出壹部分醫藥費。範曉認為他帶小琪上下班是出於好心,沒有向小琪要任何車費。現在發生了事故,他不僅受傷,而且他的車輛也撞毀了。讓他拿醫藥費感覺太委屈了。雙方仍未達成壹致,小琪將範曉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20余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是壹起“善意分享”的案件。雖然範某出於好意同意帶齊某,但範某作為駕駛人,必須承擔安全駕駛的義務。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範某因違法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既然雙方是結伴出行,不是以營利為目的,既然齊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範某違法駕駛,未能及時制止勸導,有過錯,應當減輕範某的責任。故法院判決範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齊某承擔30%的責任。

二、以案釋法:用心做好事!其實發生這樣的事情,雙方都覺得委屈。司機說,我讓妳拿是出於好心,沒收妳壹分錢。我不想出事故。現在我得自己掏錢了。豈不是傷了人心!搭便車的人說,我免費搭妳的車。我謝謝妳,但妳必須保護我的安全。妳不賠我的傷誰賠?雙方都有自己的理由!就本案而言,即使減輕範的責任,也要承擔70%。“好意同乘”是壹種助人為樂的行為。雙方在客運合同中不存在法律關系,但機動車駕駛人需要承擔和保障同車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造成同車乘客人身傷害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此之前,我國沒有明確善意分享案件中的責任問題,導致各地法院量刑不壹。三七、休斯、五五都出現了分擔責任的案例。

3.《民法典》對此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的,減輕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根據這項法律,構成“善意分享”的內容如下:

1.必須是非營運車輛:這是因為營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車輛與乘客之間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不能適用“善意共享”條款。

2.必須是免費搭車:騎手和司機只有在達成免費搭車協議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善意共享”條款。需要註意的是,部分乘客可能會出於善意向司機支付費用,但只要司機的乘車行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仍屬於“善意共享”的範疇。

3.必須是機動車壹方的責任:只有在善意受益人需要承擔責任時,才涉及減輕責任,不包括對方車輛的責任。

4.司機必須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這是因為司機雖然免費搭乘他人,但也必須履行最起碼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說明司機已經盡到了最起碼的義務,那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是這樣的。司機的責任不應該減輕。

結論:《民法典》實施後,對“善意共享”的承諾和分擔有了進壹步的規定,並不意味著開車的好人就可以免責。因此,我想提醒我的朋友們,我們應該懷著善意做好事。守法安全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別人負責,否則可能是壹場換來善意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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