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法典)第511條《民法典》第511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適用強制性國家標準;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執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三)履行地不明確的,以貨幣支付的,在收到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應當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壹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承擔。5.《民法典》第512條12條《民法典》第512條第壹款規定:“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訂立的電子合同,標的物為交付貨物,貨物以快遞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貨人的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電子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的,生成的電子證書或者實物憑證中載明的時間為提供服務的時間;上述憑證未載明時間或者載明時間與實際提供服務時間不壹致的,以實際提供服務時間為準。”《民法典》第512條第2款規定:“電子合同的標的物以網上傳輸方式交付的,合同標的物進入對方指定的特定系統並能夠被檢索、識別的時間為交付時間。”3《民法通則》第512條第3款規定:“電子合同的當事人對交付貨物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6.《民法典》第513條《民法典》第513條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政府價格的,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如標的物逾期交付,價格上漲時,以原價為準;當價格下降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提取標的物或逾期付款,如遇價格上漲,按新價格計算;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 7.民法典第514條。《民法典》第51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