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醫療費用原則上由第三方承擔,1。關於第三人的侵權責任,本條所稱的第三人是指勞動者本人或用人單位以外的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0號)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第三人侵害工傷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當前的工傷保險糾紛中,第三方侵權的案件大多發生在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事故、外出工作期間的意外傷害、工作場所第三方提供的產品質量缺陷導致的工傷,因此交通事故肇事者、事故受害人和產品提供者應當承擔第三方侵權責任。具體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1)受害人受到人身傷害,因誤工而產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三)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按照搶救治療賠償上述(1)項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7號)確定。2.工傷醫療費用工傷由第三人造成後,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第三人支付。這裏所說的工傷醫療費用,包括因醫療而發生的壹切費用,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用,第三方也應予以賠償。具體來說,在工傷保險制度下,是指工傷職工就醫、用藥和住院服務的費用,應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第三人已依法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不應再次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二、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工傷保險基金予以支付1。預付款的條件。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不承擔工傷醫療費用。但是,為了保證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在兩種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需要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壹是造成工傷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所謂不予支付,是指工傷職工受傷後急需治療,第三人拒絕支付或者沒有經濟能力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的行為。二是非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工傷,無法確定工傷責任主體,或者工傷是否由第三人造成尚未確認,無法確定工傷醫療費用的承擔者。上述兩種情況,即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在第三人拒絕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第三人不確定的前提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這壹規定表明,第三人造成工傷的侵權賠償主體應為第三人。但由於第三方拒絕承擔責任,或者在無法確定第三方的情況下,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使其及時得到醫療救治,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2.預付款的性質。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並不意味著工傷醫療費用支付主體的變更,義務的法律主體仍然是第三人。對於第三方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應承擔工傷醫療費用,而應由第三方承擔,即第三方有義務幫助工傷職工治療工傷,並支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的先行支付屬於先行支付性質,應當依法向第三人追償。即工傷職工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轉移到工傷保險基金。也就是說,賠償請求權轉移到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機構,後者可以向第三方主張這壹請求權。工傷保險基金的賠償範圍以先行支付的金額為限。3.對於第三人造成的工傷,本法沒有規定工傷保險基金能否先行追償除工傷醫療費用以外的第三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