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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殺了我父親後,我殺了殺我父親的人,這是違法的。

壹、妳說的這個,叫血仇,在古代是可以的,也是被鼓勵的,所謂“殺父之仇,不* * *戴天”,儒家經典裏有很多記載。

第二,現在肯定不行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就算殺了父親的仇人,也不能血親報仇啊!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故意殺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三、什麽是“血仇”

最典型的表述來自儒家經典《禮記·曲禮》:“父與* * *之仇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朋友之仇不同。”意思是兒子不能和殺父仇人生活在同壹片藍天下。無論敵人在哪裏,兒子們都要自己找到並殺死敵人。如果妳的兄弟被殺,妳要時刻隨身攜帶武器,見敵就殺;我的好朋友被殺了,所以我不能和我的敵人生活在同壹個國家。要麽我殺了我的敵人,要麽我追捕他,讓他逃到國外。另壹部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也說:“不報仇,不生兒子。”還提出了復仇的第四個原則:“父不罰,子可報仇。”意思是如果父親被錯殺,兒子可以向法官甚至君主報復。

第四,血仇的典故

中國早期的法律也允許私人復仇。儒家經典《李周》說,西周時,朝廷有壹個機構叫“朝事”。如果壹個人的父親和兄弟被殺,他可以在這個機構登記敵人的名字,然後他可以毫無愧疚地殺死敵人。原地,朝廷,也有壹個“調人”的機制。每當有任何殺人行為,敵人都要互相轉移,以“避恨”。不想走的要抓起來,防止報復。報復已經發生,而且僅限於壹次。雙方都不允許再報復,導致仇殺。

春秋時期,復仇的故事層出不窮。最著名的比如伍子胥,因為父親和哥哥被楚平王冤殺,逃到吳國,刻意為吳國練兵,最後指揮吳國軍隊入侵楚國。雖然那時候楚平王已經死了,但伍子胥還是把楚平王的屍體挖了出來,鞭打屍體以示報復。直到戰國時期,復仇仍是社會普遍現象。孟子曾經說過,如果他殺了他的父親,他的父親最終也會被殺。殺死自己兄弟的人,最終也會被別人殺死。可見當時社會復仇之風盛行。壹般認為,提出復仇三原則的儒家經典,其實寫於春秋戰國的亂世,或許還留下了當時法律的痕跡。

允許血親復仇也是很多古文明的特征。古代西亞、歐洲等地的法律都有類似的內容。最典型的表述就是《舊約》中記載的古希伯來人的法律原則:“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印還烙印,以傷害還傷害,以毆打還毆打。”

五、民族觀念強化後,血仇逐漸被禁止。

國家觀念強化後,私人個體之間的侵害,如殺人等,被視為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威脅,應受到社會的懲罰,逐漸建立起將壹切暴力侵害視為犯罪的觀念,建立國家刑罰體系,對社會進行控制。

到了戰國時期,法律開始禁止私人復仇,強調壹切殺人行為都要受到國家刑罰的嚴懲。最典型的表現就是法家的觀點:私人個體之間的報復是影響統治秩序的大罪,應該嚴懲。商鞅入秦,實踐法家學說。他已經開始禁止私下報復,報復的氛圍也有所克制。

中國古代以農立國,很早就建立了比較強大的國家權力機構。於是,原來的血仇演變成國家權力代替了這種血仇,法律設定的懲罰代替了私人同形傷害。在中國古代,“殺人者死”可能是對原有血親復仇的壹種替代,但“以牙還牙”、“殺人償命”等民間說法仍有復仇的影子。

我國歷代復仇的案例很多,往往是皇帝宣布大赦復仇的孝子。現代對於“不* * *惜天,大義滅親”的“同情”主要體現在刑罰越來越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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