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11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員註冊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02號發布)。海關總署127於2005年3月21日發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5.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8號)
6.海關總署關於印發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申請條件: (壹)報關單位註冊許可。
1,具備境內企業法人資格;
2.企業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654.38+50萬元;
3.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報關員人數不少於5人;
5.投資者、報關負責人和報關員無走私記錄;
6.負責報關業務的人員具有五年以上對外貿易或者報關從業經歷;
7.沒有因非法走私被海關註銷登記許可的記錄;
8.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設施;
9.海關監管要求的其他條件。特殊規定:
1.報關單位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註冊登記時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按照《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辦理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的,應當在海關註冊時提交《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復印件)。(二)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許可。
1.報關企業取得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註冊登記證》(見附件1)已滿兩年;
2.報關企業自申請日起最近兩年內未因走私受到處罰。
3.報關企業每申請壹份跨境分支機構註冊許可,增加註冊資本50萬元。
4.符合境內企業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件;
5、報關員人數不少於3人;
6.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設施;
7.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對外貿易或者報關工作經驗;
8.報關業務負責人和報關員無走私記錄。(三)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證的變更
報關企業及其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有下列變更的,可以申請變更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
1.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
2.企業註冊資本;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四)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延期
報關企業應當在企業登記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0日前向海關申請換發企業登記許可證。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1)報關單位註冊許可。
1.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公司章程;
4.出資證明書復印件;
5.受聘報關員的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6、從事報關服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7.報關負責人簡歷;
8.報關服務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和租賃證明;
9.與申請註冊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二)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許可。
1.報關企業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許可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企業註冊證書》復印件;
3、分支機構從事報關服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擬聘用的報關從業人員的《報關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5.分支機構負責人和報關業務負責人簡歷;
6.報關服務經營場所的所有權證明和租賃證明;
7.報關企業註冊地直屬海關出具的報關企業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條例》(令號海關總署127)。
8.申請報關企業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的其他材料。(三)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證的變更
1.報關企業(跨關區代理)註冊變更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變更決議原件及復印件。(四)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延期
1.註冊許可證續期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分析報關業務、報關差錯及原因;
4.報關單位登記表;
5.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獲得跨境分支機構註冊許可的報關企業還應當提交:
1.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企業報關註冊登記證書復印件。執行機構:
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應當在企業所在地海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向企業所在地直屬海關提交,由直屬海關作出許可決定。
報關企業申請跨關區分支機構註冊登記許可,應當向分支機構擬註冊地海關提交申請材料,分支機構擬註冊地海關經審查後將申請材料報直屬海關,由直屬海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報關企業註冊登記許可的變更,由註冊地海關按照註冊登記許可程序進行初審後,報直轄市海關決定。
有效期屆滿前,海關應當對報關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