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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

法律演說家,又稱法律敘述者,是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上壹種獨特而古老的法律職業,它起源於日耳曼法律文化中的口頭傳統。具體來說,法律敘述者是當地居民選舉出來的記憶力強、智力出眾的人。他熟記當地的法律、習俗和先例。當糾紛發生並付諸審判時,人們邀請法律敘述者列舉與糾紛相關的法律和類似事件的處理方法,最終達成令人信服的裁決。法律解說員作為壹個古老的職業,口述當地的習慣法,就像吟遊詩人吟唱自己的傳說和神話壹樣。

公元930年左右,冰島出現了最早的法律解說員。12年底,挪威國王斯韋雷壹世正式設立了法定解說員壹職。13世紀,瑞典西約特蘭省頒布了中國第壹部省級法律——《西約特蘭法》,規定法定敘述者由各省自由民選舉產生,終身任職。雖然法律沒有規定這個職位是世襲的,但是法律上的敘述者壹直都是來自幾個大家族。比如Torgnyr家族,是瑞典最著名的法律敘述者家族,幾代人以來都是蒂恩達蘭的首席法律敘述者。在北歐,法律解說員的主要職責是背誦當地常見的習慣法,並在發生糾紛時根據這些法律對案件進行判決。此外,他們還肩負著維護人民權利的責任,比如代表當地人民向國王傳達民意。瑞典新國王上任時,有壹個重要的儀式叫“Eriksgata”,即國王在各省巡回,接受各省地方代表大會的承認。新國王所到之處,當地的法律解說員都代表人民表示支持新國王。公元1350年後,簡化了國王的就職儀式,取消了“埃裏克之路”。國王只需要在烏普薩拉東南部的莫拉石舉行儀式就可以宣誓就職。國王就職當天,中國各省的法定解說員代表當地民眾前往莫拉希見證儀式,象征新國王被全國人民接受。

除了參與司法審判,法律解說員也是政府的重要成員。在斯堪的納維亞,部落的首要管理機構是法庭,相當於壹個委員會,決定部落的經濟、政治、管理等重要事務。法律解說員是委員會的領導。當委員會成員之間就某壹具體問題發生爭議時,法律解說員將參考該地區的相關法律和適用習俗,以選擇適當的解決方案。同時,法律解說員還負責召集會議,主導會議進程。

自13世紀中葉以來,法律敘述者與國王的聯系更加密切,他們通常作為內閣成員被任免。瑞典國王馬格納斯·埃裏克森對法定解說員的任免程序作出了法律規定:每個省由6個貴族、6個自由民和2個牧師協商後選出3名候選人,然後國王任免1名法定解說員。到了16世紀,這種選拔程序不復存在,只能由國王決定任免。從此,法律敘述者只從貴族中選出,通常是樞密院成員,享受津貼,而他的工作則分配給其他人。這個職位成了貴族享受特權、不勞而獲的空缺職位。1680年,這壹特權被廢除,法定敘述者必須親自負責職責範圍內的事務,但貴族階層壟斷地位的局面依然沒有改變。

18世紀以後,法律敘述者的職責僅限於判案,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司法制度的變化,這壹功能逐漸減弱。1849年,這個職位在瑞典被正式廢除,法律解說員只是偶爾被當作壹個官員的榮譽稱號。1947,法律敘述者被重新使用為上訴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稱號。1969改革以來,地區法院、地區行政法院的首席法官稱為法律解說員,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稱為上訴法院的法律解說員,上訴行政法院的首席法官稱為上訴行政法院的法律解說員。

隨著社會的發展,習慣法逐漸被成文法取代,法律部門越來越多,法律職業的劃分也越來越細化。專業的法院和法官出現後,人們不再需要去咨詢法律解說員,以這樣壹種原始的方式解決糾紛。所以,和其他古老的職業壹樣,法律解說員也被歷史淘汰了。作為古代斯堪的納維亞獨特的法律現象,法律敘述者是人們了解北歐法律文明的有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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