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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請求哪些部門調解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可以由行政部門調解,申請仲裁機構或向法院起訴。合同糾紛經調解或仲裁無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在審理時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就按司法程序進行。

1.合同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調解?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到人民調解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機關進行調解。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和解是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方式;調解是通過方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雙方不願和解或調解的,可以通過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合同糾紛調解的類型:

1,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根據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其上級業務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從而解決爭端。對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部門和業務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並監督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他們壹般熟悉本系統內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按照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用說服教育比較容易。說服當事人相互理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屬於同壹業務主管部門的,解決爭議是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這種情況下,雙方很容易達成壹致。如果雙方屬於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雙方業務部門可以出面調解。比如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家有權根據需要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有權要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計劃。

,與買方企業簽訂合同,或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於這種因計劃執行而產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並說明計劃變更,對方更容易接受並達成調解協議。同時要註意,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要以書的形式寫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2.仲裁和調解

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的主持下,在自願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合同爭議的協議。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在仲裁機構主持下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與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效後,具有法律效力。壹方不執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生效的調解協議強制執行。

3.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經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應當在審理中先行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糾紛的壹種重要方式。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達成協議

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作出的和解協議和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只要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必須執行。逾期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不得久拖不決。

如果日常生活中因合同產生糾紛,可以進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壹般是指在上級機關的主持下達成協議。如果不可以或者不可以,可以進行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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