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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諺語

第1000條沒說實話。恐怕我要為妳重復壹遍。就發到文章100看看吧。

1,法律保護比人身保護更有力。

2.當法律有效時,人民就會繁榮。

3.制定法律容易,執行法律難。

4.法律上批判不確定性,極端確定性則不利於確定性。

5、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

6、法學家的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7.當語言沒有歧義時,不允許探究語言的意圖。

8.應該嚴格解釋成文法。

9.習慣是法律最好的解釋者。

10,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為罰。(沒有明文規定不是犯罪)

11.違法行為是基於預謀、沖動或意外。

12,審判不應該按照先例,而應該按照法律。

13,沒有提前公布的法律就沒有處罰。

14,簡潔是法律的朋友,極端的準確在法律上是被詬病的。

15,警察是法院的公仆。(警察必須根據法院傳票出庭作證)

16,證據在哪裏,案子就輸在哪裏。

17,遲來的正義就是不正義。

18.救濟先於權力,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力。

19.法律是改革的主力軍,是解決矛盾的主要渠道。

20.如果說行政權力的擴張是現代社會不可避免的命運,那麽為了實現社會平衡,壹方面政治必須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另壹方面在法律制度上要最大限度地尊重個人的主體性,使其能夠與過度擴張的行政權力相抗衡。

21,法律調整的對象是行為,所謂的社會關系不過是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或互動。沒有人與人之間的互動,就沒有社會關系。法律通過影響人們的行為來調整社會關系。

22.在壹個秩序良好的國家,司法部門應該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上說,公信力的喪失意味著司法權的喪失。

23、正義,就其本質而言,是平等;條件越不平等,就越難看出刑罰平等有什麽正義可言。

24.人與人是不壹樣的,人們無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壹視同仁,人人平等。

25.我們作為人類有權享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體平等。

26、任何東西,只要與自然不可辯駁的永恒相沖突,都是無效的,所以它不能約束任何東西。

27.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個人損害他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權利。

28.如果司法權力與政治權力相結合,法官就擁有了壓迫者的權力。

29.人們壹般理解的法律行為是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實要素的抽象,主要是不違法的行為,也包括不合法的交易,這種行為也有法律後果。這種根據法律導致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

30.懲罰的嚴厲程度應該是絕對必要的,只是為了實現其目標。所有超出這壹範圍的懲罰不僅過分邪惡,而且制造了許多阻礙正義目標實現的挫折。

31,沒有提前公布的法律就沒有處罰。

32.法律不禁止的是公民的權利。

33.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34.習慣法不僅不如法律靈活,而且更容易適應沒有法律的新情況。相反,它傾向於堅持舊的方式,很難改變。

35.對犯罪最有力的約束不是懲罰的嚴厲,而是懲罰的確定性,因為即使是最小的罪,壹旦被認定,也永遠是可怕的。

36.盛世不能廢刑,但盛世也還未。

37.壹個不公平的裁判比很多不公平的行為更糟糕。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行為只是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法官卻汙染了水源。

38.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

39.人權是我們時代的概念,也是唯壹被普遍接受的政治和道德概念。

即使判決沒有準確地確定過去的真相,只要確信自己受到了公正的對待,糾紛的當事人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判決。

41,法律如果沒有法院解釋和界定其真實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壹紙空文。

42.我發現混亂和所有火災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個社會腐敗的法律制度有關。

43.良好的秩序是壹切的基礎。

讓我們保持公平,然後我們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45.法律的目的是創造壹種穩定的、可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種結構中,個人可以執行他們的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的結果。

46.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47.程序是法治和專斷的分水嶺。

48.正義可以促進壹個民族。

49.法律是正義和仁慈的藝術。

50.用無情的眼光討論事情,用慈悲的眼光看人。

51,最好的規律來自習慣。

52.壹份不公平的合同勝過壹場漫長的訴訟。

53.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個人損害他人的權利,但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54、法律利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替代救濟來保護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中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55.無論什麽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在課堂上,各種理論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多,那麽法律就失去了力量。

56.通過冊封人民來立法是吉祥的,通過法律來統治是不祥的。

57.官不親,法不離情,上下無分,唯法在。

58.如果同壹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利,就會給人以很大的誘惑,讓他們動不動就奪權,從而避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在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時候,法律是適合自己的私利的。

59.在正義被忽視的地方,在作為正義核心的平等被成文法不斷否定的地方,那裏的法律就不僅僅是“非正義的法律”,而是完全喪失了法律的本質。

60.法律包含了壹個民族經歷了多少個世紀的故事,所以不能僅僅作為數學課本上的壹個定理或者公式來研究。為了知道法律是什麽,我們必須了解它的過去和未來趨勢。

61,系統編纂可以是法律生活有意識和普遍重新定向的產物,比如外交部政治革新的結果,或者是希望在政治實體內實現社會統壹的階級和群體之間妥協的結果。

62.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因此,如何使大量的立法和司法解釋生效,迫切需要進行認真的科學研究。

63.壹個自由的人因自由這個詞而得名。自由是壹種自然力量,每個人都可以隨心所欲,除非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的阻礙。

64、對於法律,會使其易於認識。

65.過去要壓制民權,就要以民智為第壹義;我們今天要民權,就要以民智為第壹義。

66、壹般說來,支配地球上所有人的法律,是人的理性;每個國家的政治和民事法律法規只應該將這種人類理性應用於個別情況。

67.放棄壹個人的自由,就是放棄壹個人做人的資格,放棄壹個人的權利,甚至放棄壹個人的義務。壹個人不可能把自己放棄的壹切都補回來。這樣壹種對人性的拋棄是格格不入的,以至於人的意誌失去了壹切自由,也就意味著人的行為失去了壹切道德價值。

68.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壹種讓每個人都感到安全的心態。為了享受這種自由,必須有壹個沒有人需要害怕的政府。

69、法律研究的目的是壹種預測,即通過法院的工具性活動預測公共權力的影響。

70.在企業立法中,全民或集體、工業或農業等所有制和行業的概念用處不大。

71,法律制度不是法學家的產物,而是人民社會生活的產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立法者和執法者——都在這個過程中發揮作用,但司法活動主要不是壹個理論論證過程,而是壹個專業判斷。在這個意義上,我想說,壹個民族的社會創造了法律制度,而法學家只是創造了關於法律制度的理論。

72.法律在本質上既是物質的又是意識形態的,這與以下事實有關:法律不僅從整個社會的結構和習慣中自上而下地發展,而且從社會中統治階級的政策和價值觀中自上而下地運動。

73.所有的解釋,如果可能的話,都必須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來實現。

74.習慣和約定可以使法律失效。

75.對事實的無知可以作為借口,但對法律的無知不能成為借口。

76.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77.法律不會強迫壹個人做他不能做的事。

78.法律只能幫助警惕的人,而不能幫助懶惰的人。(用來解釋為什麽會有“時效”制度)

79.我們無力抗拒真相。

80.這項法律旨在阻止有權有勢者為所欲為。

81.如果陳述沒有歧義,妳就不能做出與陳述的明顯意思相違背的解釋。(法律解釋和合同解釋的基本原則)

82.壹旦合同中出現模棱兩可的表述,盡量做出有助於保證標的物安全的解釋。

83.壹個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沈默將被理解為同意。

85、法院不能主動找案子。(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批判)

86.在司法程序中不能被接受的事實意味著它不存在。

87.當壹部已制定的法律所依據的理由不復存在時,這部法律也將隨之消失。

88.如果要用自己的財產,盡量不要損害別人的利益。

89.合法婚姻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而不是由同居事實確立的。

90.平等者之間沒有管轄權。延伸:壹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壹個主權國家行使管轄權。

91.讓法官回答法律問題,把事實問題留給陪審員裁決。

92.堅持自己做出的選擇,不要打破平靜。

93.個人訴權隨著權利人的死亡而消失。

94.土地上的負擔會壹直跟著土地。(土地所有者必須承擔土地附帶的風險和負擔)

95、毀滅證據應承擔對他不利的推定。

96.模棱兩可的回答,要往不利於回答者的方向去解讀。

97.壹個人不能僅憑他的行為定罪,除非他還有犯罪的故意。

98.在涉及私利的案件中當法官是不公平的。

99、判決可以使白變黑,黑變成白;彎成直,直成彎。

100,人不能轉讓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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