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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202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有序行使職權,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壹。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堅持全程人民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應當堅持嚴格依法,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第二章會議的舉行第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通常在第壹季度舉行。會議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提前或者適當延期召開會議;如果本次會議沒有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五分之壹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六條省人大常委會會議由省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召集。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前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壹)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的人員範圍;

(四)其他準備事項。第九條省人大常委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會議討論的主要議題通知代表。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代表對有關工作報告的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審議,並可以組織代表研究討論,征求意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應當積極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等活動,通過走訪、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履行代表職責做好準備。第十壹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召集人召集代表團第壹次全體會議,選舉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團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可以分成若幹代表小組,小組召集人由代表小組會議選舉產生。小組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代表小組會議。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各代表團應當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意見,提交預備會議審議。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預備會議關於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以及通過有關事項的決定,應當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壹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第十四條主席團成員從代表中選舉產生。

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以外,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人、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人、省人民檢察院負責人不擔任主席團成員。第十五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應當經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六條主席團在第壹次會議上選舉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幹人和主席團成員若幹人,分別擔任大會每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a)大會副秘書長;

(二)會議議程;

(三)代表在會議期間提出提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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