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房定金可以退嗎?
截至目前,與定金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作為合同履行的壹種擔保,《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的,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也無效,收取定金的壹方應當返還定金。因壹方過錯導致主合同無效的,應當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兩次沒收或者返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以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辦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從上面可以看出,退押金是有壹定條件的,就是因為合同條款無法約定可以退。另外,合同必須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如果要退押金,必須證明這壹點。采購方可以通過雙方在合同條件談判過程中修改的記錄來證明,也可以通過雙方的談話錄音來證明。有的購房者自己不想要這套房子,屬於違約行為,但也通過補充協議達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對於內部認購等沒有銷售許可或者產權證的項目,因為不具備銷售條件,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退款,不需要做大量取證就可以直接起訴。
二、購買定金的註意事項
定金的作用是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支付定金的壹方違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接受定金後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部分購房者在交付定金時,並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最好與開發商簽訂書面定金擔保協議,至少在定金收據上要註明口頭協議的主要內容。
買房時開發商出具蓋章的“承諾書”,保證到期後不退還家庭產權金額。這個“承諾書”有效嗎?本《承諾書》應視為購房合同(主合同)的附件,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開發商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入戶產權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承諾書》要求開發商履行承諾。如果開發商不履行承諾,購房者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等法律手段解決。
主要看開發商五證是否齊全,交錢的時候簽壹式六份的購房合同,然後去工商局備案。開發商的定金是按照房款比例收取的。妳交了定金之後,要開正規發票,合同會在工商局備案。這套房子是妳的,不用公證。規定時間內不交錢,按合同違約,房子開發商可以繼續賣。
第三,如何避免存款陷阱
要避免押金陷阱,首先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不要交押金。在商品房交易過程中,簽署認購書和定金並不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不簽,購房者可以蒙混過關,不留後患。其次,把“定金”寫成“定金”、“預付款”、“定金”、“定金”、“定金”、“合同款”,這樣壹旦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可以把已付的錢退回來。
返回有兩個法律依據:
壹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擔保款、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通過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此外,司法實踐普遍認為,“首付款”等費用屬於預付款性質。因為雙方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這筆錢,屬於不當得利,所以按照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處理。再次,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比如什麽情況下可以退還定金,不退還定金的法律後果,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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