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采天然氣、生產液化石油氣、燃料氣的油輪(船)運輸和港口裝卸、海上天然氣碼頭、利用燃料氣作為發電和工業生產原料、生產和使用沼氣、稭稈氣不適用本條例。燃氣產業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安全便捷、節能高效、保障供應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燃氣儲備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供應應急保障機制。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結合全省燃氣總量供需狀況,組織編制全省燃氣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需修改燃氣發展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和備案。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氣源、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和保護範圍、供氣保障措施等。燃氣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的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燃氣發展規劃範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需要出具選址意見的,應當征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不需要出具選址意見書的,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管道燃氣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居民氣化站或瓶組站。燃氣經營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穩定、可靠的國家氣源;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經營場所;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考試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氣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搶修、風險承擔和賠償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經營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燃氣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個體工商戶需要繼續經營瓶裝燃氣供應的,應當加入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本企業的瓶裝燃氣供應站,並納入本企業的燃氣經營和安全管理體系。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五年。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經營範圍、供氣區域、許可證有效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安全技術負責人,以及燃氣接收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瓶裝燃氣供應站的名稱和位置。
燃氣經營企業負責燃氣接收站、儲配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和瓶裝燃氣供應站的管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燃氣接收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和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程建設程序申請建設。燃氣設施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撤銷燃氣接收站、儲存站、儲配站、燃氣汽車加氣站和瓶裝燃氣供應站,應當向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撤銷。燃氣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報廢、過期、不合格的氣瓶充裝氣體;
(二)向氣瓶充裝超過規定數量的殘液;
(三)向非自有氣瓶或者技術檔案不在本企業的氣瓶充裝氣體;
(四)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通貨膨脹誤差超過國家標準的;
(五)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和未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的;
(六)超越許可範圍經營的;
(七)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提供經營用氣源的;
(八)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禁止的其他行為。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燃氣器具的安裝和維修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不得安裝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與氣源不相適應的燃氣器具,不得維修已達到報廢年限的燃氣器具。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具有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目錄。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活動、服務和設施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
縣級以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燃氣經營企業誠信檔案和不良行為公示制度,記錄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