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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住房的法律規定

關於不動產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我國的房屋種類很多,主要可以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在特殊不動產交易中,主要問題是合同的效力或者交易本身是否受法律保護。

1.關於房地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關於不動產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房地產分類

我國的房屋種類很多,主要可以分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

(1)壹般物業:商品房。

特殊不動產交易中的主要問題是合同的效力或交易本身是否受法律保護。

(二)交易的專用房地產,不是商品房。

1.經濟適用房

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保障性住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者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向購房人戶口所在地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根據原價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者在繳納政府應得的收益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的產權。

已經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購買其他住房的,原保障性住房由政府回購。

2.集資所

北京規定集資房產權按經濟適用房管理,超出標準面積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繳納。

3.農村私有房屋買賣糾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農村私有房屋合同效力確認及糾紛處理原則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此類合同的有效性基於無效原則,但有效性除外。比如買賣雙方為同壹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辦理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4.住房改革

建設部發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對房改房首次上市銷售設置了諸多限制。比如已經取得房產證的房改房,允許買賣;擁有部分產權(標準價房)的個人,還應提供原產權單位在同等條件下保留或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有* * *業主的,應當征得* * *業主的同意;出售時應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並繳納其他稅費。

房改是購買的公有住房,房改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償劃撥的,不需要像商品房壹樣繳納土地使用費。

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居住或經營壹定年限(5年)後,允許出售,但原出售單位有優先購買權。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並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後,收益歸個人所有。

5.軍事生產室

買這種軍住房的人得不到法律保護,拆遷得不到相應補償,也不能合法繼承給子女。

公房租賃:公房直管,公房自管。

承租人變更:全體繼承人協商同意。

6.租賃拆除

拆遷公有住宅房屋的補償費,應當支付給承租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7.無證預售(無預售許可證)

* * *房地產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

8.未經* * *同意出售* * *有房屋糾紛處理權。

壹般情況下,出售* * *和* * *所有的房屋,必須得到所有* * *人的壹致同意才能進行。有的* * *人擅自處分* * *所有的房屋,壹般應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給其他* * *人造成損失的,將對房屋所有權人擅自處分賠償。

《民法典》第311條(2021起施行)規定“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這壹規定正式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判斷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該財產有兩個標準,即第三人主觀上不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該財產;客觀上,第三人基於對等賠償原則取得該財產。

以房產證未辦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當房產證上寫的是原所有人的名字時,效力待定的合同就轉化為有效合同。

夫妻壹方不在場簽字的合同是否無效?房產證上寫明夫妻姓名的,除非有另壹方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壹方單獨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房產證上只有壹個人的名字時,夫妻壹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除非另壹方能夠證明其配偶與買受人有惡意串通損害自己的行為。

9.不能上市交易的二手房有:

未依法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僅取得使用權的房屋,如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房;被鑒定為危險建築的房屋;按標準價購買的,尚未按成本價補足剩余價款,正在向完全產權過渡的房屋;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列入拆遷公告的房屋;歸* * *所有的房屋,他人* * *不同意出售的房屋;所有權有爭議的房屋;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已經抵押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屋;房屋已出租給他人,出賣人未按規定通知承租人,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等權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房產是大家追求的比較大的物質財富目標。他們只要有壹定的財富偏好,就會首先購買房產,作為保值和生活的重要部分。而國家關於不動產的法律法規散見於各種法律中,沒有專門編纂,也是因為不動產涉及的各種糾紛和關系非常雜亂,無法匯集在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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