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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妻妾制度是怎樣的?

在古代社會,從周公建立禮制開始,歷代都實行壹夫壹妻制。壹個男人只能有壹個妻子。這個妻子是合法結婚的。她走了正規手續,準備了三祭六禮要娶她。妻子進門後,與丈夫在法律上的地位和身份是壹樣的。她是這個家的主人之壹,丈夫不能就這樣拋棄她。夫妻倆真的走不下去了。離婚也是壹件很麻煩很復雜的事情。而且忘恩負義的壹方(主要是男方)要承受巨大的道德譴責,生前被人唾罵,身後被人詛咒。典型例子:陳世美貪新厭舊,拋棄妻子秦香蓮,被包先生拖去餵大鍘草機。東漢開國皇帝想把他的妹妹,湖陽公主劉許配給,但已經結婚了。劉秀厚著臉皮勸說洪松和他的妻子離婚。洪松覺得很難,說了壹句名句:“千萬不要忘了貧賤之誼,糟粕之妻不離朝廷。”雖然劉秀是天子,但面對如此巨大的道德壓力,他不得不放棄。

當然,按照西周的制度,在皇帝-諸侯-卿大夫-士人-庶民的等級體系中,普通庶民配壹夫壹女,但周皇帝可以有121個女人;壹個臣子可以有九個女人,壹個大夫可以有三個,壹個秀才可以有兩個。這就涉及到納妾制度。也就是說,無論皇帝還是士大夫,都只能有壹個妻子,其余都是嬪妃。所以嚴格來說,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應該叫壹夫壹妻制和壹夫多妻制。看到這裏,有些讀者可能會不以為然,說,不管是老婆還是小妾,不都是妳的女人嗎?有什麽區別?差別很大。

想想看,陳世美和洪松都不能與妻子離婚,那為什麽不能娶公主——不,不應該用“娶”這個詞,準確的說是“收”,為什麽不能收公主為妾?其實這個“娶”和“受”字已經把妻妾的身份做了嚴格的區分。“瑪麗”被光明正大地從正門迎了回來;“那”本質上是買。是用錢買的,相當於壹個物品,或者是壹個奴隸,或者是壹個動物。它只能從後門或側門進入房子。《唐律上》說“嬪妃買賣”,與妻子“等量齊觀”。這個“吊”有多吊?

錢鐘書在《圍城》中把教授比作妻子,把講師比作妾。錢老的本意是通過妻妾關系來比較教授和講師的等級差距,但從這裏也可以比較妻妾的區別。如前所述,妻子是家庭的主人之壹,而妾是買來的物品,主人可以隨意擺弄,隨意破壞,隨意扔掉,甚至可以轉賣或送人。有壹首姜夔的詩,說“自創韻最正,小紅唱我吹笛。”。曲終人散,過了風和路,回望煙波十四橋。這首詩寫的小紅是詩人範成大的妃子。範成大賞識姜夔,壹高興就把自己的妃子送給姜夔。

還有,蘇東坡這種名人,原本就有壹大群妃子。被貶後,他覺得經濟負擔很重,就把自己的嬪妃都送人了,其中有兩個已經懷孕,留下她們壹個人。對了,歷史上的大漢奸高俅是蘇東坡的小秘書,也被蘇東坡給送了。

蘇東坡有個妃子叫春娘。蘇東坡用她和別人換了壹匹好馬。春娘覺得自己的地位不如壹匹馬,極大地傷害了她的自尊心,當場撞樹自殺。由此可見嬪妃的地位有多低。這也是劉秀的妹妹嫁給洪松做妾不能受委屈的原因。

歷史上最著名的妃子是呂不韋送給子楚的,他後來生下了第壹個皇帝秦始皇!

另外,值得註意的是,這種納妾只是少數男人的特權,前面提到的西周制度已經有了嚴格的規定。雖然後來的朝代在數量上有壹些變化,但也保證了能夠享受這種特權的群體。如西晉時規定郡縣王公可以有八個妃子,郡縣王公可以有六個妃子,壹、二等官員可以有四個,三、四級官員可以有三個,五、六級官員可以有兩個,七、八等官員只能有壹個。如果沒有階級和產品,妳可以呆在妳酷的地方。再比如《唐六典》規定的唐朝制度。唐親王嬪妃十二人,郡王及壹等官員十人,二等官員八人,三等官員六人,四等官員四人,五等官員三人。

按照明朝的規定,太子可以娶十個妃子,而郡王如果25歲不生,婚後可以娶兩個,30歲不生,可以再娶兩個,也就是郡王級別的四個妃子。到目前為止,不同的級別有不同的規定。至於民間,按照明朝的法律,只能娶四個妃子。因此,羨慕韋小寶有七個妻子的人應該省省吧。

另壹方面,法律規定是這樣的。在現實生活中,很多高官顯貴都不會嚴格遵守法律。他們爭搶納妾,以嬪妃的數量為資本來誇耀自己的財富。比較有名的,比如西晉喜歡爭權奪利的石崇,妻妾數百。毫無疑問,石崇的行為和當今有錢人不顧壹夫壹妻制“包養情婦”“包養情婦”的行為是壹樣的,都是違法亂紀的行為。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低而卑微,所以她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書上經常提到的嬪妃,和她妻子所生的孩子在社會地位上是不壹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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